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7]148号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修订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价工〔2003〕279号)要求,拟对全省已满两年的一级汽车客运站收费情况进行复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复审时间:8月20日至10月31日。
二、复审内容:一级汽车客运站的基本情况(硬件设备、经营管理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站级批复和部、厅文明车站荣誉证明;服务内容和申报的收费项目、费率标准。
三、由市(州)物价局、交通局进行初审后,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复审,复审情况及时通报下发。
四、未满两年的一级汽车客运站,期满后按前二、三条要求进行复审。特此通知。
200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