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7]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无线电设台(站)单位:
为使无线电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保障无线电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区、市)开展无线电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国无办函〔2007〕5号和河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无线电频率台(站)清理登记的通知》(豫无〔2007〕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全市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近几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新设备不断出现,无线电设备大量增加,广泛地应用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工业、农业、国防、科研、航空导航、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和防范“法轮功”邪教组织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信号的反动宣传活动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全市开展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全面掌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使用和台(站)的分布情况,建立起一个内容详实、数值准确的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库,对于提高电磁兼容分析的准确性、可靠性,增强快速查处无线电干扰的能力,正确有效地进行频率台(站)协调,有效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实施无线电台(站)科学化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这次无线电台(站)数据清理登记,按照国家无线电办公室新制定的无线电台(站)数据库结构和技术资料表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清理登记,使我们的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库能够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全市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情况,为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进一步上水平、上台阶夯实基础。
二、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安排
(一)清理登记的范围
这次清理登记的范围是我市辖区内已设置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台(站)。按照业务分类如下:
1.固定业务: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点对点/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2.6GH Z MMDS、无线接入通信系统、短波通信系统;
2.陆地移动业务: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集群通信系统、超短波通信系统(含VHF、UHF调频对讲机)、无线数据通信系统、无线寻呼通信系统等;
3.卫星业务:各类地球站(不包括单收地球站);
4.水上移动业务:遇险和安全系统(不含GMDSS)、水上自动识别系统(AIS)、VHF、UHF调频对讲机、30MH Z频段渔船对讲机等;
5.航空移动业务:地空语音通信、地空数据通信;
6.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信标、仪表着陆系统等;
7.无线电定位业务:天气雷达、水上交通监视雷达等;
8.广播业务:AM中波声音广播、AM短波声音广播、FM声音广播、地面数字声音广播、电视广播等;
9.业余业务:短波、超短波电台;
10.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清理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郑州市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清理登记工作由市清理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市无线电管理处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广电局、电力局、水利局、林业局等设台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清理登记工作,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认真完成好清理登记任务。公安、广播电视、人防办、防火、防汛等部门在使用国家规划给本部门使用的频率设台时,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到市无线电管理处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领取电台执照;未办理设台手续的要补办设台手续。
(三)无线电管理机构清理登记工作的分工
这次清理登记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各相关局委应积极配合市清理登记领导小组及市无线电管理处共同做好此次全国性的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市建委负责各建筑工地、各混凝土公司;
市房管局负责各小区物业;
市公安局及市文化局负责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市体育局负责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
市执法局负责各区执法局的无线电台(站)。
(四)清理登记工作的方法、步骤
8月31日前,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发布通告、组织培训,将掌握的设台数据信息发送给设台单位。各设台单位把具体任务落实至基层组织。
1.动员培训阶段(8月24日前)
(1)召开主管市长、警备区主管领导、市政府办公厅及相关各局委、各设台(站)单位参加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会议”,布署工作任务,下发有关工作文件。
(2)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的通告》。
(3)新闻媒体全程介入,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对每个阶段的情况和特殊事件、行政执法情况向全社会做专题报道。
(4)参加上级无管机构组织的清理登记工作培训。
2.数据分类整理阶段(8月21日至8月31日)
市无线电管理处根据台站审批管理权限对现有台(站)数据按设台单位进行整理,将相关的台(站)技术参数信息发寄至台(站)归属的相应主管部门和单位。
3.用户自查上报阶段(9月1日至10月20日)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组织自查,填写《台站登记综合报表》(见附件)向市无线电管理处申报台(站)资料。(申请表、技术资料表以及填表说明可以从www.mii.gov.cn信息产业部网站主页“下载中心”和www.it ha.gov.cn河南省信息产业厅网站“无线电管理”栏下载)
各设台单位在提高对无线电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认识的基础上,认真安排专人作好自查工作。
(1)对已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要按有关要求进行正常登记;
(2)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设台手续,又需要继续使用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到市无线电管理处补办设台手续后进行登记;
(3)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及新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要求,认真检查和填写台(站)数据,并将经过清理登记的无线电台(站)资料汇总后,填写《台站登记综合报表》。无线电台(站)清理登记工作的分工,以文字和电子版形式报市无线电管理处。
4.资料整理和监测核实阶段(10月21日至2008年2月28日)
(1)市无线电管理处要按照清理登记工作分工,深入设台单位,对报送的台(站)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到人机见面。对审核无误的无线电台(站),将准确的数据输入台(站)资料数据库;
(2)为保证清理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台(站)实时监测,将监测数据和上报数据进行对比,避免清理登记台(站)的遗漏或重复;
(3)对数据不实的台(站),须立即校正台(站)参数;
(4)对台(站)资料与《无线电台执照》不符的,要限期改正;
(5)对多年未交费且继续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要收回频率;对不配合清理登记工作、未经批准擅自设台、擅自使用频率、擅自更改台(站)参数、使用不合格发射设备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查处,并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市无线电管理处对设台(站)单位申报的自查资料进行审查、核实,重点台(站)现场查验。核发2006年新版电台执照。
5.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2008年3月1日至3月31日)
检查验收。清理登记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分为两步进行:
(1)2008年3月1日至3月20日,市无线电管理处将成立无线电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检查组。组织对清理登记的数据进行检验,并调集监测设备到各台(站)进行实时监测,把实测数据和所报送数据库资料进行对比,对各单位清理登记工作进行评价和初验。
(2)清理登记工作总结。市无线电管理处对清理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召开工作总结大会。对在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无线电台(站)数据库管理、维护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推广;对遗留问题进行汇总整改;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我市清理登记工作的情况,迎接上级无管机构对我市清理登记工作的检查验收。
三、要求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清理登记工作,及时按管理权限向市无线电管理处申报台(站)资料;电信运营商和设台数量较多的单位除按规定上报台(站)书面资料外,同时还要上报台(站)资料电子版。
(二)各设台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分工专人负责,精心组织自查,确保台(站)资料准确、完整。上报的《台站登记综合报表》和自查资料由设台单位盖章,并由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确认。
(三)在全市开展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准确核实全市的无线电台(站)资料。原先未纳入管理、清理中主动申报的无线电台(站),凡符合频率规划和设置使用规定的,可以补办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并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四)对不按规定申报台(站)数据资料、领取电台执照,多年不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依法查处,并在媒体发布公告撤消其频率使用权。
(五)市无线电管理处将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和加强对空中信号的技术监测。发现未纳入管理又不主动申报的台(站),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市无线电管理处联系电话:67183316、67185496
网址:www.zhengzhou.gov.cn/wwh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