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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和 200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基准价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8 生效日期: 2007-03-28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07]44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洛阳市2006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和200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基准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和房屋拆迁安置基准价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合法房屋拆迁进行补偿安置评估的基本依据。在充分考虑房屋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生产经营情况等综合因素后,非住宅房屋评估时,以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础,按下列调节系数评估:
  商业营业房第一层上浮200~250%; 第二层上浮50~100%;三层以上上浮30~50%;
  旅馆、招待所、浴池等经营性用房上浮20~30%;
  特大型厂房(大型屋面板结构,跨度超过21米,檐高7米以上)上浮30~50%;
  办公、仓储、普通厂房等下浮10~30%。
  二、评估单位在对被拆迁房屋和等面积安置房屋评估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建筑结构、朝向、室内配套、建筑密度、通风采光等综合因素给予3%~5%的调节系数;
  2.同一区域类别也可根据地理位置及室外配套设施(绿化、路灯、热力、燃气等)完善情况,给予2%~6%的调节系数;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时,在拆迁评估时比照划拨土地增加3%~7%的调节系数。??
  三、回迁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安置基准价上浮20%。
  四、拆迁房屋成新评估调节系数以地域类别评估结果为基数1,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年代(以房产证记载时间为准)以10年为基准依次递减,前3年内不予递减,且最多递减至33年。
  五、房屋拆迁安置价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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