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7]5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营运车辆的挂靠经营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公平税负,完善代征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业税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清理营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
营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是指权属为个人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改变经营主体,以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独立(或部分)承担经营成本费用、自负盈亏的经营行为。为切实规范我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秩序,应对营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进一步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原则
挂靠车辆的清理原则:一是税收负担不变,即对挂靠车辆实行“定期定额(承包、挂靠)”征收方式的管理;二是税收收入的归属不变,即挂靠车辆的税收归属为“居民身份证件”上登记地址所在区域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工作方案
本次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4月初至6月底。各基层局要对所属自开票单位车辆及其他单位“开票即征”、“暂不征收”车辆进行集中清理,对车辆逐一进行认定,填写《道路运输业纳税人车辆情况审核认定表》(见附件),并移交对应的征稽分局核准。经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征稽分局共同认定、核准后的结果,按照车辆营运性质进行征收方式的认定,并准确确定其税收收入的归属。第二阶段:7月初至7月底。市局将联合市征稽部门对基层局认定、核准结果进行抽查检查,并联合下发检查结果的通报,将主管税务机关的错误认定结果纳入到征管行政评价指标体系当中严格考核。
1、现有营运车辆的清理
(1)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综合部门为清理工作的牵头部门,确定从事营运业务的单位类纳税人,并按照市局规定时限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清理工作;
(2)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对所辖运输单位进行清理、检查,逐车核实购车发票账面记载、购车款项的来源及支付情况;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营运证的名称是否与单位名称一致;车辆的保险费、折旧费、过道费、油费、修车费、司机的工资等车辆费用是否在企业账面列支核算等,并填写《道路运输业纳税人车辆情况审核认定表》,填写认定意见,同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A、原始购车发票的复印件;
B、车辆行车执照的复印件;
C、车主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D、用工手册及用工合同的复印件;
E、运输单位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综合部门审核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道路运输业纳税人车辆情况审核认定表》,并填写审核意见;
(4)经征管综合部门审核后的《道路运输业纳税人车辆情况审核认定表》,统一移送到对应的征稽分局,由其进行认定、审核;
(5)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综合部门应依据与征稽部门共同审核认定的结果,按照数据修改程序进行车辆征收方式的认定。对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稽部门认定结果不一致的运输车辆,报送市局裁定。
2、新增营运车辆的清理
(1)主管税务机关提取市局传输的运输单位纳税人的车辆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对车辆所属性质进行确认,并逐车填写《道路运输业纳税人车辆情况审核认定表》;
(2)其他程序同上。
3、挂靠车辆的发票管理
对清理出的挂靠车辆按个体营运车辆管理,并由征稽部门为其代开发票。自开票单位不得以单位名义为挂靠的个体车辆开具发票,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自开票单位资格。
4、自开票资格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对拟认定为自开票资格的运输单位,均需审核、填报《道路运输业纳税人车辆情况审核认定表》,对未审核、填报《道路运输业纳税人车辆情况审核认定表》的运输单位,不予认定。
二、进一步建立与交通征稽部门的定期工作联系制度
为规范营运车辆管理,做好营运车辆委托代征工作,进一步加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与辽宁省大连交通征稽局的工作配合,按照强化联系,及时沟通,相互支持,协调行动的工作原则,在市局和基层局之间建立和完善两级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具体包括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工作联系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1、会议时间
(1)全市范围内每半年定期召开联系会议1次。
(2)地税局征管处及相关业务处室与交通征稽局征管处会议每季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1次。
(3)地税局各分局征管科与交通征稽局各分局业务科会议每月至少定期召开联系会议1次。
2、参加人员
(1)全市范围的联系会议由地税局、交通征稽局共同主持,市局会议由地税局、交通征稽局主管领导、征管处及相关业务处室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参加;
(2)分局会议由地税局、交通征稽局对应基层局主管领导、地税基层局征管科、交通征稽基层分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人参加。
3、会议内容
(1)参加会议的领导,负责传达上级会议精神。
(2)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研究下一步工作打算。
(3)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对策,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二)日常工作联系制度
1、工作内容
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联系,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车辆税务登记及税务登记信息修改;
(2)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认定;
(3)自开票单位的定期监控;
(4)税款征收、解缴;
(5)非法营运车辆的稽查;
(6)报废、转让营运车辆的处理;
(7)注销、关闭、破产、撤销等企业的车辆转籍管理;
(8)未按期缴税车辆的信息传递和催报催缴;
(9)代开货运发票的管理和有关资料传递;
(10)营运车辆税源分析;
(11)完税证的使用和管理;
(12)包缴养路费车辆税收管理;
(13)享受政策免税车辆的征收管理。
2、工作要求
(1)征管数据传输。大连征稽局于每日的17时,通过网络向市地税局传输纳税人及车辆增、减变动情况、减免税车辆变更情况、停歇(复)业、代征税款、代开(代售)发票及完税凭证的使用等全部征管信息。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反馈信息对纳税人进行适时监控。
(2)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征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协调配合代征单位共同做好营运车辆税款代征工作。要设立责任人,明确职责,保证有效快捷的传递相关信息,共同解决代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认定或修改车辆信息,及时准确地确定车辆定额,采取措施共同做好代征工作。
(3)交通征稽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及《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代售发票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税务机关对其实行的委托代征检查并做好反馈,共同做好营运车辆税款代征工作。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