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鞍山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九日
鞍山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辽宁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鞍山的总体目标,以创建环境优美村镇为载体,突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引导农民树立生态经济理念,逐步转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为提升县域经济发展质量,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在技术、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发动农民积极参与农村小康环保行动。
2.统筹规划,形成合力。要统一规划,集中力量,统筹安排各项涉农资金和项目,确保我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的实施。
3.创新模式,和谐发展。要不断创新适合新时期农村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环境保护工作模式,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县域经济发展,在发展中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4.重点突破,总体推进。引导和推进一批基础较好的村镇率先达到环境优美村镇的标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实现以点带面,总体推进。
5.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根据不同村镇的特点和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重点任务,项目安排要先急后缓,分步推进,优先解决农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工作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农村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饮用水源地得到保护,畜禽养殖业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建设一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得到提高,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逐步实现“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1.强化污染防治。(1)加强乡村工业污染防治。制定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将乡镇工业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推进工业企业进园区,实现污染集中防治;加大执法力度,对工艺落后、设备简陋、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限期治理或予以取缔、关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按照污染物总量控制原则,逐步实施企业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2)综合防治土壤污染。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工作,根据不同土壤污染类型,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试点。(3)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远离居民区、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及省级以上公路。加强对养殖企业超标排放的治理,积极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因地制宜地采取生产沼气、堆肥、工艺处理等模式,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与达标排放率。
2.加强生态保护。(1)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严格保护农村饮用水源,积极开展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有效防治农村工业和农业生产及农民生活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和周边污染源调查与评价工作,建立农村水源水质监测制度。(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积极开展土地退化和矿山植被破坏的生态修复,重点是沙化土壤的地力恢复和退役矿区的生态恢复。严格控制因不合理开发导致新的土地退化和生态破坏。
3.推进环境建设。要大力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建设部门采用适用技术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做到生活垃圾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运、集中处理,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资源化。
4.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加强农村环境的监测预警和监督执法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县级监测站和执法机构的基础设施、装备和人员队伍建设,设立乡镇环保专管员,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监测预警和监督执法体系,强化农村环境监管。
5.积极开展环境优美村镇创建活动。着眼于以环境保护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突出地方特色,积极引导和推动一批具有较好基础的村镇率先达到市级、省级环境优美村镇标准。重点扶持社会基础好、经济实力强、生态环境优的村镇积极争创国家级环境优美镇和国家级生态村。同时,实行以奖代补,对获得称号的镇、村给予适当奖励。
三、重点工程
(一)环境优美村镇创建工程。要在具有较好社会基础和较强经济实力的村镇率先开展创优活动,以点带面,建设一批环境优美村镇。“十一五”期间,创建20个环境优美镇,100个环境优美村。其中:海城市6个环境优美镇,24个环境优美村;台安县4个环境优美镇,22个环境优美村;岫岩县5个环境优美镇,25个环境优美村;千山区5个环境优美镇,29个环境优美村。
(二)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饮水安全示范工程。内容包括: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周边污染源调查与评估,水源地水质监测,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置水源保护区标志,水源地周边工业污染源治理、农业生产污染防治等。“十一五”期间,建设8个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饮用水安全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其中:台安县2个,岫岩县2个,千山区4个。
(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程。内容包括:因地制宜地选择生产有机肥、沼气、堆肥、粪尿处理、综合利用、各类环境工程等技术模式,建设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建设15个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其中:海城市2个,台安县6个,岫岩县4个,千山区3个。
(四)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工程。内容包括:开展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加强有机食品基地认证,编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发展规划,对产地的水、土壤、大气环境质量开展定期监测,优先在自然条件好的地区建设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十一五”期间,建设6个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示范工程。其中:海城市3个,台安县1个,千山区2个。
(五)乡村工业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内容包括:严格乡村工业环境管理制度,推行清洁生产,建设和完善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十一五”期间,建设12个农村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其中:海城市2个,台安县3个,岫岩县3个,千山区4个。
(六)土壤污染治理与土地退化修复试点工程。内容包括:选择沙化区、污灌区、矿山区等典型区域,采用生物修复、客土等措施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土地退化修复试点。“十一五”期间,建设11个土壤污染治理与土地退化修复试点工程。其中:海城市6个,台安县3个,千山区2个。
(七)农村环保能力建设工程。全面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和执法机构的基础设施、装备和队伍建设,初步建立农村环境应急预警系统,提高县(市)区的农村环境监测、监管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协调,在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委、建委、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动物卫生监管局等部门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参加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由市环保局作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各有关县(市)区及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各有关县(市)区也要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资金渠道。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补贴、部门支持、农民自筹、市场运作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市及有关县(市)区要把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的同时,由地方财政设立农村小康环保行动专项资金,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统筹安排涉农的各项专项资金,形成合力。各级环保部门要从排污费中解决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的实施。
(三)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实施的政策措施。制定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有机食品发展、有机肥推广使用等有关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新农村的建设,引导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向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四)科技支撑。加大对农村环保实用技术研究的投入,开发适合农村的低成本、操作简单、高效实用的环保与生态恢复新技术。加快现有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组织攻关,解决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实施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加强农村科技人员培养与引进,鼓励科技人员参与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加大农村环保科普工作力度。
(五)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宣传和农村环保科普知识教育活动,动员农民积极参与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及时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和优秀事迹,弘扬生态文明,发展生态文化。
(六)监督检查。要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抽查、督导,市环保局将于每年12月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有关县(市)区及部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鞍山市环境保护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