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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太原海关支持中部地区崛起的19条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9 生效日期: 2007-08-0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7]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太原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中部六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部崛起的合作框架协议》,以建设服务型海关为目标,紧密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出台了《太原海关支持中部地区崛起的19条措施》。按照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现予转发,请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八月九日    

太原海关支持中部地区崛起的19条措施

  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根据《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中部六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部崛起的合作框架协议》,太原海关以建设服务型海关为目标,紧密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出台了以下19条措施:
  一、提高通关效率
  1.实行全天候受理报关制度。在太原海关隶属的现场业务处、大同海关、侯马海关、机场海关设立24小时预约报关窗口,在总关设立专用电话0351-7110110,24小时派关员值守,全天候接受企业预约报关。继续推行“5+2”工作制度,做到无假日通关。
  2.在沿海口岸海关增设直通式报关通道。在2006年以来太原海关派员到天津海关为山西企业报关设立专门窗口的基础上,年内在青岛海关开设太原海关专门窗口,专司山西进出口企业的通关业务,为企业最大限度地提供直通式通关服务。
  3.扩大山西企业的区域通关范围。在与天津海关、青岛海关实施区域通关模式的基础上,联系北京海关年内开通航空口岸,联系南京海关年内实施陇海线新欧亚大陆桥沿线海关区域通关模式,为山西企业新增两个出海口,确保进出口货物在口岸海关与太原海关之间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4.增加山西企业的区域通关规模。积极向企业宣传区域通关模式带来的经济效益,争取A类以上的企业全部实行区域通关模式。扩大A类企业、AA类企业和“红名单”企业的比率,鼓励企业申请提升信誉等级,做到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对已改制的A类企业,只要产品、厂地、厂房、设备、人员等方面保持不变,则继续认定为A类企业。对于B类企业申请区域通关模式的,只要半年内没有不良记录,一律予以核准。
  5.进一步为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对进出口额达不到3000万美元的A类企业和AA类企业,只要企业申请,可以参照“红名单”企业给予通关优惠待遇。拓展和辅导更多的企业开展预申报、预归类和预审价工作,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完善、创新通关便利措施,缩短企业的通关时间。
  二、提升服务质量
  6.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跟进式”服务。主动了解全省招商引资项目具体进展情况,成立针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对口服务小组,随时接受政策业务咨询和操作技术指导,项目建设进展到哪里,海关服务就跟进到哪里。
  7.对重点企业和技术中心提供“保姆式”服务。积极了解和掌握进出口企业对海关工作的需求,海关确定专人联系“红名单”企业、“三大方阵”企业、国家级技术中心和税收大户等,以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提供全方位服务。
  8.对信誉良好企业试行担保制度。对A类、AA类和“红名单”企业的应税货物实行银行担保放行,尽可能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9.扩大“网上税费支付”范围。积极同尚未与太原海关开通网上税费支付模式的银行和企业联系沟通,为更多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税费缴纳服务。
  10.海关可以参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重大进出口决策活动。将国家支持中部崛起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具体操作程序,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经济实体进行广泛宣传。经企业申请,海关可以提前介入,参与其重大进出口决策活动。
  11.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加强对山西省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宣传,帮助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坚决打击进出口环节的假冒、盗版、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12.扶持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积极应对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对山西的影响,结合山西实际,拓展加工贸易商品和形式的新领域,加大对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力度,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三、坚持依法行政
  13.更新完善海关稽查工作的理念和方法。海关要在加强稽查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和守法经营,指导企业具体操作,督促企业守法自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14.严格依法办案。调处走私违规案件要始终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到“四个区分”,处理好“五个关系”。“四个区分”即:技术性违规还是故意违规,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首次违法还是多次违法,积极配合还是消极对待;“五个关系”即:追究当事人犯罪行为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与保障企业继续合法经营的关系,保护国家利益与保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
  四、辅助科学决策
  15.当好地方政府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参谋和助手。密切关注中部6省的发展状况,加强与中部6省海关的信息和经验交流,并及时向省、市政府汇报和沟通,有效发挥海关的参谋助手作用。
  16.为有关部门提供海关统计信息和数据服务。定期编制《海关统计月报》,以寄送纸质文本和网络传输电子文本的方式,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市商务局等提供经营单位所在地和收发货地两种口径的海关统计数据,及时发布进出口预警监测信息,切实发挥海关统计工作的辅助决策作用。
  17.加快山西电子口岸建设步伐。认真履行《山西省人民政府 海关总署关于建设山西电子口岸的合作备忘录》,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牵头协调下,积极发挥承建作用,推动山西省尽早实行“大通关”业务流程,实现“互联互通”,并为进出口企业搭建资源和信息共享平台,为守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提供普遍适用的便利通关方式。
  18.为山西省增设海关机构做好联系沟通工作。全力支持运城、晋城和朔州、长治、吕梁尽快成立海关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联系沟通等前期筹备工作,做到及时上报审批。
  19.支持山西保税物流产业发展。对于已经批准的保税仓库实行联网监管和远程视频监控,对正在申请和筹备中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积极开展走访调研,提供政策和信息支持,力促早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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