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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6 生效日期: 2007-04-16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市政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包括:
  (一)省财政给予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腾空收益。
  (四)城市棚户区居民个人出资资金。
  (五)其他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化实施原则。市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上。
  (三)效益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棚户区改造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工程拆迁及建设投资。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费用(规划设计、招商、公告、改造项目普查测算、户型设计参赛奖励、违章建筑清理等)。
  (三)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及与其相关的项目支出。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及时拨付改造建设资金。
  (二)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标底制作,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审批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四)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拨付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 项目改造建设单位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部门拟定意见后,提请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同意后,报财政部门。
  (二) 财政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拨付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

    第七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部门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信息、报表及有关资料,以供财政部门掌握情况。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项目单位是否按项目计划使用建设资金;是否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是否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条 对挤占、挪用、截留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改变建设内容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棚户区改造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一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改造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并按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申请,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实施。
  (二)办理项目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三)收集、汇总并上报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四)做好项目竣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 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所需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吉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财债2005[1015]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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