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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47号文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6 生效日期: 2007-08-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7]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42号文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我国公共建筑的空调管理比较粗放,空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运行,既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也将有效缓解我市高峰电力需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对于中央空调可在不影响制冷效果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中央空调主机冷水出水温度。各级各部门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发挥表率作用。
  三、切实落实空调节能管理措施
  (一)加强公共建筑空调的运行优化管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空调运行人员的节能培训。要加强对空调的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要及时分析空调能耗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合理评价空调系统,挖掘空调系统节能潜力。同时,要根据节能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空调运行效率。
  (二)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市节能监察中心在日常节能监察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空调能效指标,市发改委、市质监局要对市场销售空调能效指标执行情况开展检查,推进市场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空调。
  (三)积极实施节能改造,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要积极探索和推广市场化节能新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空调系统等高耗能产品进行节能改造和科学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对空调等高耗能办公设备,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
  四、加强标准执行的督促检查
  严格实施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是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其纳入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合理调配人力物力,依法对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开展节能监察和监测,定期对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的室内温度进行抽查检测,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处理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崇尚节约、科学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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