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行发[2007]12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发改厅〔2007〕1882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1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等副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各项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各项政策措施,要立即对生猪等副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各项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机关、市场监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的收费行为,监督有关收费站(点)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收费减免和生猪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取缔非法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不合理负担。
二、各地各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涉及生猪等副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我省现行涉及生猪饲养、屠宰和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按照省上公布的涉及生猪各环节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各有关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四、为养猪户、经营户提供屠宰加工、仓储、运输,以及圈舍消毒、销售摊位消毒、定点屠宰场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对养猪户、经营户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五、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及生猪等副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表:涉及生猪饲养、屠宰和销售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收费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动物防疫费 |
①预防注射费0.8-1.00元/头 ②驱虫费0.8-1.00元/头 ③药浴费0.8-1.00元/头 ④消毒费0.3-0.5元/平方米(运输工具)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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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费 |
按货值的0.5%收取,最低2元 | ||
动物产品检疫费 |
按货值的0.7%收取,最低2元 | ||
排污费 |
每当量0.7元,当量计算办法详见文件 |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第3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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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登记费 |
开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详见文件,年度检验费50元/次 |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14号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1999〕17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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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按营业额0.4-1.2%计收 |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开业登记及换发营业执照20元/证,变更登记10元/次 |
每4年重新登记一次 | |
集贸市场管理费 |
按成交额0.8%计收 |
活猪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