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森营[2007]77号
各林管局、林业局:
随着森工系统生态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绿地面积不断扩大,林区职工群众参与植树造林,绿地认养活动的热情空前高涨。为使绿地、林木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地开展下去,总局制定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绿地和林木认养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开展绿地和林木认养活动,将其作为拓展全民义务植树形式积极方法,宣传企业文化的有力阵地,增强全民绿化意识的有效手段,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积极动员,使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到绿地和林木认养活动中来。
二、建立示范,以点代面,逐步推开。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绿地,建立示范点,今年要求林管局要建立1-2处规模较大的示范点,引导本区绿地认养工作深入开展。各林业局要广泛动员,引导群众逐步参与到此项活动中来,年内实现零的突破。使我省森工绿地、林木认养活动普遍开展起来,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总结经验,注重实效。在广泛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建立绿地、林木认养档案,积极总结经验,每年年末汇同年末报表上报林管局,各林管局总结汇总后上报总局。
四、领导重视,积极推进。绿地和林木认养工作与领导办绿化点相结合,各级绿化委员会成员要带头做好,并积极引导林业以外单位、企业、人员参与,推动当地绿化事业蓬勃开展。
五、各级绿化委员会要作好评比表彰工作,对于绿地认养成效显著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总局将此项活动开展情况作为绿化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对认养工作积极,规模大,效果好的单位,通过基层推荐,管局审核上报,总局抽查的办法,评选出绿地认养工作先进绿化办,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2007年4月17日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绿地和林木认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绿地和林木认养活动是拓展全民义务植树形式的有效方法,是增强全民绿化意识的有效手段,是激励广大职工群众管好现有绿地,建设好新增绿地,共建绿色家园的有力阵地。为规范绿地和林木认养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绿地、林木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 面积的林木或绿地的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林木、绿地认养包括绿地林木认养、认建、认管(以下简称绿地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以行政手段摊派。
绿地、林木认养,指单位、组织、家庭或个人以各自的名义出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专业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实施。
绿地认建,是指单位、组织、家庭或个人按绿化部门指定的地点、按照绿地建设规范的要求,承担待建绿地的设计、建设及养护任务;或提供其设计、建设及一定养护期所需要的资金,或在特定的已绿化地块,由认建单位或个人出资,设计与绿地景观相融合的体现企业文化特点的园艺小品,但设计方案须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绿地、林木认管,是指单位、组织、家庭或个人在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对认管绿地进行保洁、除草、治虫、修剪、浇水等养护管理或绿化保护活动。
第四条 绿地认养活动要在当地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绿化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被认养绿地的产权关系、性质和功能不能改变。认养单位和个人不经当地绿化部门同意不得在其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能竖立商业广告性质的标志牌。
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开展绿地、林木认养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当地绿化委员会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可认养林木、绿地,组织开展认养活动,并将有关事项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 绿地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认养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以一定的形式证明其具备认养能力。
当地绿化部门负责对认养人的书面申请和其他证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签订书面合同书。
合同书应当载明绿地名称、地址、数量,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协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等。
第九条 认养协议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不少于一年,不超过五年,认养单位有意延长的,可续签协议。
第十条 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绿地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相关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绿化部门总结汇报。
第十一条 认养绿地或林木作为公民义务植树内容,列入年度义务植树尽责率统计范畴。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绿地认养采取以资代劳形式的,出资额以不低于所认养的林木、绿地当年所需培育、管护费用为基准,在此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绿地认建的经费据设计方案的工程预算确定建设费用。
第十四条 认养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绿地的建设、改造及应急性绿化任务的开支等。由当地绿化部门财务专项管理,对认养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登记,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绿地认养人应按合同约定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绿地认养费用。受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绿地养护管理义务。
第十六条 绿地认养人可以单独出资,也可以联合出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在认养期内,对所认养的林木、绿地拥有监护权。对委托绿化养护管理的,管护单位每年应向认养者提供当年林木、绿地养护信息。
第十八条 当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认养者颁发认养证书,对绿地认养的费用,个人达500元以上、单位团体达1万元以上、或认管面积个人达300平方米、单位团体达3000平方米者,可以设置绿地认养标志牌。
第十九条 绿地林木认养连续出资金额累积,个人达3000元以上、单位3万元以上的,可以取得该林木、绿地的冠名权。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批准规划,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造并认养,符合上述条件的,也享有冠名权。
第二十条 以出资形式认养绿地,受委托的养护单位未按协议标准进行管养,导致林木、绿地毁坏、死亡的,认养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整改;整改仍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出资单位和个人有权中止认养,资金退回出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在认养期间,认养单位和个人未按协议要求履行出资和投工投劳的,主管部门有权中止认养合同。
对因建设需要,在认养范围内施工、临时或永久占用的,所赔偿的对象应为产权单位。对认养者可根据施工时间长短、损失大小,酌情退还认养者提供的经费。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积极参与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林业局绿化委员会要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森工总局绿化委员会对林业局、林管局绿化委员会绿地认养开展情况综合考核,对绿地认养面积大、范围广,人数多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标志牌、奖牌、荣誉证书由当地绿化部门统一制定、组织颁发,并指定设立在认养区域的适当位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