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7]5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主体
清理范围为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清理主体为规章的起草或者实施单位(见附件1)。
二、清理原则
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规章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一致的,继续执行;其中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二)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予以废止。
(三)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将处理建议报国务院法制办处理。
在市政府规章清理中,也可以将规章与省、市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相对照,并参照上述第(一)、(二)项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及时清理市政府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
(二)落实责任、协调配合
有规章清理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落实清理工作责任,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对于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负责清理的规章,也可以提出清理意见。部门共同起草、实施的规章,由主办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征得协办、协助实施部门的同意后,研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规章,由目前执行该规章的部门研究处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清理意见的审查、汇总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三)工作方法和时间要求
承担清理市政府规章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要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网络等手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利用规章评估和备案审查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清理市政府规章要填写《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需要废止的规章,填写《废止规章建议表》(见附件3),需要修改的规章,填写《修改规章建议表》(见附件4),其中修改条件成熟的,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请市政府追加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条件尚不成熟的,要抓紧调研、论证,提出修改计划。对已经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的规章,其修改、评估工作与清理工作同时进行。上述工作要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
市政府法制办在接到各地区、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后,要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将在2007年10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以及修改规章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行政立法处联系,联系电话:83686081、 83631831-238。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