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7]3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全省整合煤矿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整合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机制(以下简称一条龙办公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整合煤矿,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各地区《煤矿整合方案表》中所列的整合煤矿。
二、一条龙办公机制涉及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管局、省环保局、省水利厅、贵州煤监局、省质监局、贵州电网公司。
(一)省工商局负责整合煤矿名称变更登记、名称预核准、煤矿筹建营业执照和工商营业执照审核发放工作。
(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整合煤矿一年期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三)省煤管局负责煤矿开采设计方案审核和煤矿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四)省环保局负责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工作。
(五)省水利厅负责煤矿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
(六)贵州煤监局负责煤矿安全专篇(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
(七)省质监局负责煤矿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发放工作。
(八)贵州电网公司负责协调各地供电部门根据煤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恢复对整合煤矿供电。
上述各单位应按照《整合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流程图》所明确的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整合煤矿相关审批手续。
三、各整合煤矿业主要尽快完成整合的各项前期工作,按照成熟一家上报一家的原则,根据本通知明确的程序,尽快到各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2007年8月31日前未进入申报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程序的整合煤矿,各部门一律停止受理,并由省煤矿关闭整顿领导小组汇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依法予以关闭。
四、各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本县(市、区)内的整合煤矿逐矿做好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和帮助整合煤矿业主在本通知规定的最后期限之前,完成整合并进入申办程序。但不得强行要求煤矿集中上报,避免因少数整合煤矿未达成一致意见影响多数煤矿的办理进度。
五、涉及整合煤矿审批手续办理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一条龙办公机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安排专人负责整合煤矿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要加强相互沟通、协调,办理完本部门审批手续后要及时告知后续手续办理的部门。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相关行业设计、咨询单位做好整合煤矿的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各有关部门不按本通知要求加快办理整合煤矿审批手续的,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确保按照国家要求在2007年底前将所有整合煤矿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全面完成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本通知速转发到本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整合煤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