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 2007-04-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欠发达镇乡村发展步伐,切实提高欠发达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在“十一五”末如期实现全市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号)精神,结合我市欠发达镇乡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加快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重点扶持对象。“十一五”期间,确定余姚市大岚镇、鹿亭乡、四明山镇、梁弄镇,奉化市溪口镇、大堰镇,宁海县胡陈乡、茶院乡、桑洲镇、前童镇、岔路镇、深田川镇,象山高塘岛乡、鹤浦镇、新桥镇、泗洲头镇等16个镇乡为市级重点扶持的欠发达镇乡。同时,根据2006年农民人均收入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状况,在16个镇乡和余姚市东南街道茭湖片、宁海县跃龙街道水车片和黄坛镇双峰片中,确定200个左右的村作为市级重点扶持的欠发达村。并按照比例划定万户低收入农户,作为“十一五”期间市级重点扶持的低收入农户。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区域的情况,按照12%左右的比例确定各县(市)、区级重点扶持的欠发达村和低收入农户。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按照实现全面小康和建设新农村的要求,从平衡区域协调发展、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出发,进一步拓展发展思路,拓宽扶持领域,完善帮扶机制,加大工作力度。要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农民增收尤其是低收入农民增收为重点,切实提高欠发达地区农民生活水平。要加快山区人口梯度转移和就业转移,进一步壮大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大对欠发达镇乡村的资源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欠发达村公共服务功能设施建设力度。要进一步深化结对帮扶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帮扶氛围。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十一五”期间,欠发达镇乡村人均经济增长速度和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社会事业发展加快,与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距逐步缩小。力争到2010年大部分欠发达镇乡村基本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着眼农民增收,强化公共服务,努力改善欠发达地区农民生产生活水平
  (三)建立完善低收入农户帮扶机制。低收入农户增收是当前扶贫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深入调查摸底,建立低收入农户档案,逐步推行“一户一策一帮扶”的扶持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帮扶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低收入农户的扶持力度。争取在“十一五”末,完成对欠发达镇乡村万户低收入农户的帮扶计划,切实解决低收入农户的实际困难,增加低收入农户的实际收入。
  (四)实施生产型低收入农户帮扶计划。对尚有劳动能力但又缺少致富门路的生产型低收入农户,实施生产发展扶助。市级每年重点扶持1000户左右生产型低收入农户,实行“一户一策”帮扶措施,进行基本生产资料扶持,落实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和示范基地带动农户的合作模式,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增加经营性收入。“十一五”期间,完成5000户生产型低收入农户的帮扶计划。
  (五)实施低收入农户危房改造工程。解决低收入农户中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的住房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通过自筹自建、购旧房、修破房等多种形式,逐步解决低收入农户住房困难问题。市级每年确定低收入农户危房改造1500户,按每户补助1万元标准,市、县(市)以6:4比例进行配套。“十一五”期间,基本解决低收入农户住房问题。
  (六)实施因病致贫低收入农户困难救助。要在进一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发挥社会慈善组织和政府专项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对因病致贫低收入农户进行补助,缓解其生活困难。“十一五”期间,按照不同档次、不同比例的原则,补助因病致贫的低收入农户。具体标准为,当年户医药费累计1万元以上按8%,3万元以上按10%,5万元以上按15%的比例进行补助,户最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
  (七)实施低收入农户子女入学援助。“十一五”期间,在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免费的基础上,免除其高中段学杂费,对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由教育部门给予专科生每学年一次性补助3500元,本科生每学年一次性补助5000元。
  (八)加大资源型机耕路建设投入力度。“十一五”期间,由交通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600万元,建设欠发达镇乡村资源型机耕路,逐步解决山区农产品运输难、成本高问题。重点修建1000亩以上山区毛竹基地,500亩以上茶叶基地、小水果基地,300亩以上水产养殖基地以及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基地的资源型机耕路。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新建的机耕路按每公里8万元的补助标准,市、县(市)以6:2比例进行配套。对修复改造的机耕路予以适当补助。
  (九)着力解决农民饮水安全。市级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民饮用水工程时,要加大对欠发达镇乡村的投入力度,该区域内未达到饮水安全标准的饮用水工程,市补助标准由原来的60元/人提高到120元/人,县(市)按1:1配套。同时,对欠发达村有供水职能的小型水库加固扩容,要给予重点支持,确保该区域内广大群众都能在“十一五”期间用上清洁安全的饮用水。
  (十)逐步改善村内道路。要在“村联网公路”工程基础上,加强对欠发达村村内“泥巴道路”的改造。“十一五”期间,由交通部门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市级重点扶持的欠发达村村内道路修建给予补助。要积极动员村民投工投劳,共同参与村内道路改造,力争通过几年努力,使欠发达村村内道路状况有较大改善。
  (十一)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的村级卫生室建设。要对尚无村级卫生室和卫生室达不到标准的村统筹规划,由卫生部门对每新建一家卫生室补助2万元,并对该区域内市重点扶持的欠发达行政村医务室,每年补助运行经费1万元。同时,按照农村环境整治要求,对欠发达村露天粪缸的搬迁、家庭改厕、垃圾堆放场地的建设给予重点支持,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三、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强化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持
  (十二)加快土地有序流转,积极发展规模经营。欠发达地区要依托山海资源优势和生态优势,加快土地有序流转,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和绿色农业,逐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土地流转,对耕地集中流转期限5年以上,林地集中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农户,分别按每亩50元和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吸纳集中流转耕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林地3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且进行示范基地开发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按每亩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同时,对在欠发达镇乡建立农产品加工、养殖基地的企业,根据其投入规模和带动效益,予以适当补助,以促进欠发达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农民增收。
  (十三)积极发展乡村旅游业。鼓励和支持欠发达镇乡村利用山水资源、历史文化等优势,发展红色旅游、生态旅游和农业观光休闲旅游,经营各具特色的“农家乐”。市级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十四)继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要努力在壮大集体经济上有新突破,以项目形式通过开发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和开发整理土地等途径,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空间,不断培育和壮大集体经济。对缺少可开发资源的欠发达村,县(市)、镇(乡)政府要支持其通过建设标准厂房、经营性店面房,以及对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合股入股等,取得固定的集体经济收入。至“十一五”末争取欠发达地区的村级年经营性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四、加快山区人口梯度转移,从根本上解决脱贫问题
  (十五)继续实施下山移民计划。鼓励高山(深山)、海岛及自然条件恶劣区域的农民向外搬迁。要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适当补助”的原则,不断完善移民安置政策,在下山移民时逐步实施生产资料的有偿转让,对一次性整体搬迁有难度的村,根据其规模,按照“整体规划、分年实施”的办法,允许在规定时限内分批次迁移并享受下山移民政策。为加快推进山区人口梯度转移,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移民小区,在配套设施建设上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已列入近期搬迁的村,交通、通信、文广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与有关县(市)做好衔接工作,将计划投入该村基础设置的资金集中用于该村的搬迁配套。
  (十六)完善下山移民户宅基地整理费补助政策。有关县(市)在实施下山移民过程中,要按市场价对移民宅基地整理所得指标给予经济补偿,宅基地整理所得指标经济补偿扣除成本后的70%用于移民搬迁和安置,30%归村级集体所有,保证移民“搬得下、稳得住、富得起”。
  (十七)加大职业培训和就业扶持力度。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欠发达镇乡村建设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和就业服务机构。各地农民培训和就业扶持资金要向搬迁移民户倾斜,同时,要制定企业安置搬迁移民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移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五、深化结对帮扶,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程度
  (十八)继续实行市县两级机关结对帮扶欠发达镇乡村制度。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挂钩结对帮扶单位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80号)要求,适时调整帮扶单位和帮扶对象,市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对帮扶工作的协调指导,根据新的工作任务提出新的帮扶措施。要通过工作交流、项目合作、资金扶持和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等办法,实行发达镇(街道)与欠发达镇乡结对帮扶制度。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济困,鼓励企业和个人结对帮扶欠发达村和低收入农户,营造全社会帮扶的良好氛围。
  六、切实加强扶持欠发达乡镇村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工作,要始终坚持县(市)、区负总责、镇(乡)抓落实,坚持工作到村、帮扶到户。要完善市、县两级党政主要领导联系欠发达镇乡村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欠发达镇乡村发展的指导和帮助。要根据新时期扶持工作的要求,加强市县两级扶贫工作机构建设,选派一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扶贫工作岗位上。要在配强配好欠发达地区镇乡村干部的同时,要加强欠发达地区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教育,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二十)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资金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确保每年财政预算内专项扶持资金支出增长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市级有关部门专项资金要向欠发达镇乡村倾斜,向低收入农户倾斜,形成强大合力,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步伐。有关县(市)要按照市级扶持项目要求进行资金配套并足额到位。要进一步完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十一)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自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加快发展的政策。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欠发达乡镇村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06〕38号)精神,并结合本意见,研究制定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各级帮扶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责,加强对本意见的实施和督促检查,并把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加快发展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考核办法由市考核办会同市扶贫办制定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