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水库水电站和其它拦河设施水淹区交通设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7 生效日期: 2007-04-27
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函[2007]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我市水系发育,天然河流、湖泊众多,广大群众特别是涉水群众出行十分困难。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市正全力推进以人行桥代替渡口、以公路运输代替短途航运的“以桥代渡、以路代航”工程,力争用3至5年时间,基本消灭支小河流上的渡口。但是,部分地区在建设水库、水电站和其它拦河设施时,没有同时建设人员、物资通行的设施,水淹区周围群众的出行更加困难,也导致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现象屡禁不止。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对水库、水电站和其它拦河设施的建设、管理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和其它拦河设施建设的管理。按照业主负责、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和不再新增渡口、短航客船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解决水淹区周围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二、凡新建水库、水电站和其它拦河设施,必须将水淹区的交通建设(主要是人员和农副产品进出通道)纳入项目建设范围,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改、水利、交通、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凡未将水淹区交通建设纳入项目建设范围的,一律不得审批或报批。
  三、已建成和在建的水库、水电站和其它拦河设施,没有建设人员、物资进出桥梁、公路的,由该水库、水电站和其它拦河设施的行业管理部门编制水淹区交通建设规划,并督促业主限期实施。
  四、现有水库、水电站库区,在没有完成“以桥代渡、以路代航”工程前,各区县水利和水库、水电站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好对库区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工作。
  五、各区县政府于2007年6月31日前将已建成和在建的水库、水电站和其它拦河设施水淹区的交通建设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安监局、交通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