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精神,为了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淘汰粘土砖瓦落后生产能力,调整优化墙材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保护耕地资源,现就全市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砖瓦行业是我市的传统产业之一,长期以来,各地砖瓦企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是传统粘土砖瓦窑大多采用的是一种高能耗、污染大的落后生产工艺,不仅加剧了对生态环境的压力,而且严重制约了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明确指出要淘汰“18门(含)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也明确要求“到2007年,强制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50%以上”。因此,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对开展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扎实开展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推进新墙材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目标,着力抓好重点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
(一)总体目标:按照控制总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淘汰落后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开展粘土砖(瓦)行业专项整治,严格依法强制关停淘汰一批、加快转产转业一批、择优过渡保留一批粘土砖瓦企业。到2007年底,全市依法强制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50%以上,原则上有粘土砖瓦窑的各县(市)、区均须依法强制关停和淘汰50%以上。
(二)整治重点:依法关停和淘汰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及假冒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砖瓦企业;无营业执照、非法占地用地、无证采掘粘土的砖瓦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明令淘汰的18门(含)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
三、多管齐下,确保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一)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粘土砖瓦企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三无”非法粘土砖瓦企业;对证照不全且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产品质量差、能耗高、污染重的,必须坚决关停淘汰;对粘土资源已枯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及时撤销,停止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采矿许可证。粘土砖瓦企业租用农用地作为砖瓦堆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必须退租还农。已列入关停淘汰计划却逾期拒不关停的,电力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严禁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粘土砖瓦企业。
(二)分批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粘土砖瓦窑。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对国家明令淘汰的18门(含)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分批限期淘汰,其中证照不全的要先期淘汰。列入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三)积极鼓励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改造。对2007年底前转产符合《宁波市工业投资导向目录》中鼓励类产品的,可优先享受我市现有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扶持政策。对转产新墙材且符合市发展新墙材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在原有补贴比例的基础上上浮2个百分点。对2007年底前停止生产粘土砖瓦并拆除粘土砖瓦窑和烟囱的企业,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要求就地转产的,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拆窑复耕的,按《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规定,补助复垦费,复耕后的土地指标由所在县(市)、区统一调配使用。粘土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开采点原地类为建设用地的,复耕指标归所在县(市)、区使用;开采点原地类为未利用地的,复耕后可使用占补平衡指标。引导、鼓励现有新型墙材企业在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前提下,积极参与有条件转产的粘土砖瓦企业的改造。
(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各地要安排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对按期关停淘汰的粘土砖瓦企业予以适当的补助,积极扶持粘土砖瓦企业关停转产,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开展。各地可统筹整合墙改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土地整理收益部分和矿产资源开采费等相关财政资金,用于对粘土砖瓦企业关停淘汰的适当补助,补助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市政府将统筹安排财政扶持资金3000万元,专项用于对全市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助,其中对完成和超额完成2007年关停淘汰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按照关停淘汰粘土砖瓦窑的数量、进度和规模等实际予以多补,补助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下发。各地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决制止被关停淘汰的粘土砖瓦窑死灰复燃;对于已经关停淘汰的粘土砖瓦窑死灰复燃的,经查实后已发补助予以收回,同时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四、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全市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宁波市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委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宁波电业局、市墙改办分管领导为成员,统一负责对全市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扎实推进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各级墙改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粘土砖瓦企业违法用地和非法开采行为,严格控制《采矿许可证》发放和年审,并协助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工商部门要切实抓好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工商登记和年检工作,依法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粘土砖瓦企业,吊销列入关停和淘汰范围的其他企业营业执照;建设主管部门要着力抓好查处建设工地使用实心粘土砖和限制使用粘土多孔砖的工作,并禁止被淘汰企业产品流入或进入建筑市场;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质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粘土砖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公安部门要严格粘土砖瓦窑定向爆破的审批,全力协助做好爆破作业安全警戒及专项整治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把好补助资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对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供电部门要严肃查处粘土砖瓦企业违章用电、窃电等行为,对不按期关停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停止供电;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监察,认真调查处理整治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的指导和监督。上述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
(三)强化考核,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负责本地区的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及下达的目标任务,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各有关乡镇和职能部门,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抓紧科学、合理编制好本地区砖瓦窑企业的保留规划布局和关停实施方案,并于今年6月底前报市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组织做好年底的考核验收。
(四)强化宣传,确保稳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体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粘土砖瓦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2007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