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2007]139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去年4月14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06]117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2005年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失业月救济金标准,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支出等11项指标进行了公布。为了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保证相关指标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现将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6年度最新统计资料予以转发,以便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发布单位:市高级法院研究室
联系人:陈建华
联系电话:8526867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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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标 │ 单位 │ 数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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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 │
│ │ 元 │ 14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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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 │ │ │
│ │ 元 │ 19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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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 │ │ │
│ │ 元 │ 4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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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休人员人均月退休金 │ │ │
│ │ 元 │ 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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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休人员人均月离休金 │ │ │
│ │ 元 │ 3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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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 │ │
│ │ 元 │ 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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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 元/月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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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失业月救济金标准(失业保险金) │ 元 │ │
│ │ │ 392-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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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 │ 元 │ │
│ │ │ 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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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 元 │ │
│ │ │ 8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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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 │ 元 │ 6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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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 │公斤 │ 4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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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支出 │公斤 │ 3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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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消费量 │公斤 │ 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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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第1、2两项指标取自城镇1000户抽样调查;
2、第4、5两项指标口径为参加养老统筹的全部人员(包括中央、地方);
3、第9至13项指标取自农调2710户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