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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佳乐紫光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9 生效日期: 2007-04-29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7]230号

重庆万事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佳乐紫光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重庆天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百年佳乐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对佳乐紫光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佳乐紫光开敞式写字楼、商场具备有:自备发电机;每层楼具备有客梯4台、消防梯1台;中央消防监控设备,中央监控防盗设备,电视监控防盗中心,摄像探头,24小时录像,录像带保留半月;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洗手盆、烘手机;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高级石材,置放有绿色植物。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佳乐紫光写字楼符合一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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