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以及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的通知》(桂建办[2006]42号)的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市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项目。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应先取得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经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批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利用自有住宅用地进行全额集资建房,但不能新征土地用于集资建房。
三、全额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四、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户。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过去参加了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参加全额集资建房。
五、全额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须全额存入建房单位的集资款专户,接受房改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全额集资建房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七、单位向市房改办申请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要求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的报告;
(二)《南宁市职工全额集资建房情况调查表》;
(三)《职工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审查表》;
(四)职工集资款存入专户证明材料(首期款不少于总投资额的40%);
(五)职工全额集资建房的分配方案;
(六)职工和配偶的身份证件,职工或配偶的处级、中级职称及以上职级(职称)的证明;
(七)单位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协议书;
(八)单位自有住宅用地的证明材料;
(九)编制部门出具的单位性质证明。
八、市房改办对单位提供的全额集资建房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手续完备的,批准其全额集资建房。单位凭市房改办的全额集资建房批文,到有关部门办理建房手续。全额集资建房单位在报送市规划局审批规划总平和单体建筑方案时,市规划局应根据有关规定核对市房改办审查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在建房过程中,全额集资建房单位还须按市房改办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
九、职工全额集资建造的住房必须明晰产权,建房资金(包括建房前期费、建安工程费、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及其它建筑管理费用等)由集资户负担。
十、全额集资建造的住房竣工验收后,单位应统一代职工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计算个人应交房款及个人住房档案等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由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每套住房面积测绘结果;
(四)工程审计结算单(复印件)及工程前后期各项费用审计结算单;
(五)《全额集资建房费用表》。
十一、全额集资建房的建造成本必须由具有审核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审定。
十二、职工在办理房屋计价手续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 [1995] 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国有企业负责人住宅面积标准的通知》(桂政办[2000]184号)规定,超过控制面积部分按办理房屋计价手续当年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的20%缴交超标差价款。
十三、全额集资建房职工个人实际应交款由全额集资建房的单套综合造价款和超标面积加价款两部分组成。
全额集资建房的综合单位造价=建房实际单位造价+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单价。
建房实际单位造价=本栋建房实际费用总额÷本栋住宅建筑总面积。
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单价为办理房屋计价手续当年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单价。
(一)全额集资建房的单套综合造价款=[建房实际单位造价×(1±楼层调节系数)+办理房屋计价手续当年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单价×(1±地段调节系数)]×套型建筑面积;
(二)超标面积加价款=办理房屋计价手续当年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超标面积×20%×(1±地段调节系数)。
超标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层高在2.2m(含2.2m)以上的封闭架空层建筑面积]-共用面积-控制面积。
十四、全额集资建设的底层封闭架空层,层高在2.2m(含2.2m)以上的,其建筑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出住房控制面积的,收取20%超标差价款;通透式架空层作为共用面积,分摊到各户。层高在2.2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随住房办理权属登记。
十五、职工缴纳的住房实际价款中未直接用于建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价款,要存入单位的售房款专户。
十六、单位凭集资建房发票、《南宁市全额集资建房实际交款计算表》、《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合同》及房改办批文等相关资料,按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要求到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
十七、对2006年8月14日以前审批的全额集资建房项目,房屋竣工半年内在市房改办办理完《全额集资建房办证通知书》手续的,可按《关于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南房改办字[2001]15号)执行,超过期限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八、市场化运作建房与全额集资建房是两种不同的建房模式,不适用本通知。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