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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07年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各扩权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文件精神,加快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商务部、财政部决定2007年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并对有关建设改造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现将《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2007年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双百市场工程”是一项重大惠农、利民工程,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自觉增强大局观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项目质量,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到“兴一个市场,带一批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农民”,确保“双百市场工程”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公开透明,择优推荐。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双百市场工程”重点支持方向、
  承办单位应具备条件、推荐申报程序等相关要求,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选拔原则,对本地符合申报条件的承办单位,进行认真筛选初审,择优推荐上报。
  三、加强督导,确保质量。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经商务部、财政部核准的建设和改造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及时发现并主动帮助解决承办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建设和改造项目按时保质完工。
  四、严格验收标准,加强资金管理。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项目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严格按照确定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进行初验,经初验合格后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出正式验收及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商务厅将不定期对项目的建设和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要严肃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挪用或截留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者,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相关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请于5月17日前将本地“双百市场工程”拟推荐承办单位材料(每市原则上报1家)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联系人:王向罡   王存岭   支兵
  电 话:0311-87909720  87909167  87876054
  传 真:0311-87909170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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