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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师流动秩序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5 生效日期: 2007-07-25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石教[2007]15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为了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管理,规范教师流动秩序,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促进教师合理流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现就规范中小学教师流动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师合理流动的基本原则
  1.促进教师队伍结构整体优化的原则。鼓励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强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由富裕地区学校向贫困地区学校流动。
  2.促进有序管理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签有聘用或服务期协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协议,在聘期(或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流动。
  3.严格控制无序交流的原则。教师的流动须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并按规定的程序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办理。
  4.严格控制交流时限的原则。教师流动在每年寒、暑假进行,无特殊原因,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得调整教师。
  二、规范公办学校招聘教师行为
  5.公办学校(含国有民助)招聘(调)教师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参照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公开招聘,禁止未经批准私自或不公开招聘(调)教师。
  6.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招聘(调)教师一般不得突破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年度招聘计划和招聘办法须报市教育局人事处核准同意,招聘结果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备案。违反规定招聘的教师,不办理毕业生就业、人事代理、申报入编、职称评聘等相关事宜。
  7.各公办中小学校(含国有民助)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工资、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违反政策招聘(调)市内其他学校的教师。
  8.市内中小学校(含国有民助)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到我市农村县(市)、区学校招聘(调)教师;农村县(市)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含国有民助)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到边远农村学校招聘(调)教师。
  三、强化教师的聘用合同管理
  9.学校要完善教师的聘用和教师职务的聘任管理,及时办理聘用(任)合同的签订、续聘、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手续,避免人事争议案件的发生。
  10.学校新聘教师,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服务期协议和违约责任。不满服务期拟流动教师,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严格执行人事管理政策
  11.教师辞职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要求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和《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文件执行。
  12.辞退教师按国家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件执行。
  13.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教师请假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执行。教师因故请假,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超过三个月即按自动离职处理。此类自动离职人员到我市其它公办学校(含国有民助)应聘任教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为其办理录用手续。
  14.已经实行聘用制改革的学校,教师的解聘辞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市相关文件办理。
  五、加强教师流动工作的管理
  15.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此通知要求,采取措施,加强教师流动工作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人事政策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教师及时进行处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教师待遇政策,在同一县(市)、区内执行同一工资待遇标准,严禁各学校违反财经纪律乱发钱物。
  1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7.本文件有效期从2007年7月25日到2012年7月25日。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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