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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6 生效日期: 2007-05-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发布文号: 深贸工技字[2007]46号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规范对享受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政策扶持项目的验收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提升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7年5月16日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对享受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政策扶持项目的验收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提升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纳入竣工验收范围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半年内进行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向验收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确定推迟验收的时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竣工后一年。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及批复文件;项目内容调整文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核准、备案项目内容进行建设,项目的生产性设施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全部竣工;
  (二)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正常运行,形成生产能力。非生产性项目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三)购进的设备及技术已按合同及技术附件规定由双方交验完毕;
  (四)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改造内容按设计要求全部竣工;
  (五)经授权的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审计;
  (六)项目有关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完整齐全;
  (七)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经过技术培训;
  (八)生产准备工作适应投产需要。
  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项目不能按原批准内容继续实施的,可对已完成部分进行局部验收。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以下方式:
  (一)凡享受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享受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贷款贴息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现场验收方式;
  (二)聘请中介机构对所有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投资专项审计。享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或享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贷款贴息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结果视同验收结果;
  (三)凡享受国家、省有关部门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相关的管理要求组织验收。
  第七条 项目投资审计工作程序:
  (一)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完工审计申请;
  (二)由市贸易工业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投资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实际完成投资(含土建投资、设备投资及其他投资)、资金来源及项目实施后预计新增经济效益情况等;
  (三)中介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并交市贸易工业局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第八条 项目竣工现场验收工作程序:
  (一)项目完工并完成审计后,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市贸易工业局组织验收委员会现场听取项目单位项目实施情况介绍,审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根据项目内容实地查验,对照项目核准或备案内容进行鉴定和全面评价。验收委员会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
  (三)验收委员会讨论确定该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对项目遗留问题和验收中发现问题做出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形成并通过项目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
  (五)项目验收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确定验收结论,并向企业颁发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 项目竣工后,凡未按规定期限报请验收的企业,市贸易工业局暂缓办理该企业的贴息申请。
  第十条 对在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或个别不合格的单项,有关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项目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随时了解整改情况,必要时组织复验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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