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13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乌政办〔2006〕293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制定本考核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食品安全责任制实行层级考核的方法,层层落实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与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责任人签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各区(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各区(县)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详见考核细则)。
第三条 考核指标
(一)考核指标的制定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被考核单位和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制定被考核单位的管理指标和量化指标。
(二)对各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有:组织领导、制度保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宣传教育实施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经费保障情况、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三)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的考核指标以《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内容为主。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考核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考核结果真实可靠。
(三)权责明确,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四)宣教结合,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五)奖优罚劣,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考核办法
实行季度自查、半年督察、随机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季度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对各项工作进行自查;半年督察、随机抽查与年终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专门组织实施,对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和量化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提出结论性考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对年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组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单位自查。
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在本年度11月30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及自查报告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
本年度12月31日前,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测评和重点食品抽样检测工作。
(三)考核方式。
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的汇报,重点对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乌政办〔2006〕293号)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解。
2.查看资料。查阅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工作记录等。
3.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协会、学会、种植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
4.现场检查。实地抽查农产品养殖基地(场)、畜禽定点屠宰场、超市、农贸市场、集体食堂、餐饮企业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5.满意度测评。对所在地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效果以及对所在地区主要品种放心程度的评价等内容。
6.重点食品抽样检测。制定计划,选择重点品种进行检测。
7.考核打分。在听汇报、明查暗访的基础上,结合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测评和重点食品抽样检测结果,考核组成员按考核标准逐项打分,汇总以后计算平均分值。
(四)确定等次。
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
考核结束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书面通报相关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并在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不按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制售伪劣食品刑事案件或放纵制售伪劣食品犯罪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第八条 奖 惩
按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对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县)政府或者部门予以通报,同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九条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物中毒事件。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地、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州、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