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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8 生效日期: 2007-05-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文审[2007]21号

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提高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服务质量水平,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1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客运秩序整治工作,制定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若干措施:
  一、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必须取得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对未取得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十倍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按十万元罚款处罚,并录入黑名单库。
  二、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的车辆从事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的,责令改正,并按一万元罚款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相应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取消客运资格。
  三、对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将取得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以挂靠、承包、出租、以包代管等方式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依法吊销其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录入黑名单库,取消客运资格。
  四、对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进行营运的,责令改正,并按三万元罚款处罚。
  五、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有到站不停,拒载乘客等违反客运管理秩序行为的,责令改正,并按五千元罚款处罚。
  六、安装公交IC卡的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的驾乘人员拒绝公交IC卡持卡人使用公交IC卡刷卡乘车的,依法责令改正,并按五千元罚款处罚。
  七、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执法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依法从重从严处理违反客运管理秩序的行为,并将处罚结果信息录入联网管理系统中,定期向社会公示,作为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的重要基础依据。
  八、加强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依法及时核实群众投诉。答复投诉人处理意见应在十五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不得超过三十日。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二十四小时投诉举报电话为:96096。
200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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