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服务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主动对接,积极协作,落实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工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工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服务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006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创造了良好的平台。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积极助推海峡西岸省会中心城市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优化注册登记服务,营造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
1、优化便捷准入服务,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大力度推进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工作,提高外网初审、内网核准对接效率,不断完善网上登记,有效提高网上年检率。按照“企业登记注册达标窗口”创建标准整合全系统登记大厅职能。推进“一局多点、就近受理、远程核准”外资企业登记模式改革,培育具备条件的县(市)工商局参与试点工作。
2、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条件。加快推进县(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总局授予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等经济总量和外资规模较好的辖区工商局独立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权。
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对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供即时办结的高效率名称预先核准服务。对凡经国家总局授权获得外资企业登记权的县(市)工商局,开放冠“福州”区划的预审名称登记权。
4、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的,允许依法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对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且是农业产业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和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设立集团。
5、鼓励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持续发展。鼓励我市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对申请设立研发中心的,可按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的形式予以核准登记;对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作为投资的,经评估允许作为非货币出资,按不超过注册资本40%的比例登记注册;经所有权人出具授权文件,允许企业名称中冠有驰名、著名商标中文名称;对生产型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在登记辖区内选择任何地方作为生产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只要进行“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6、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全面委托基层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各类注册登记业务。将集体、联营企业和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公司设立登记权下放给鼓楼、台江、晋安、仓山等四城区工商局,方便企业就近办理注册登记事务。
7、服务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企业。对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企业,及时掌握信息,指定专人联系落实,建立健全企业联络员制度,尽早尽快介入企业登记事务的咨询服务,采取预约、跟踪等服务方式,对科技园区、集中工业区、开发区等区内企业提供设立、变更、年检等全程注册登记服务。
8、简化台湾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手续。台资企业和台湾居民,视同大陆的企业和自然人申办各种类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台湾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登记;属于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的台资企业来榕投资的,凭第三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免予提交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
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增强榕企市场竞争力
9、发挥品牌功能,服务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在做好全市“名、特、优、新、稀”农产品资源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和培训,有针对性地扶持和培育一批商标品牌。凡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农产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动员相关协会和团体,力争申请注册商标;对当地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农产品,力争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把资源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指导帮助农民逐步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民增收、农村致富,为海西新农村建设服务。
10、加强对商标国际注册工作的指导。将我市主要出口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及时录入工商所办公平台商标管理软件,加强使用管理。将出口型企业作为常年商标服务联系点,由辖区工商所指定专人负责指导服务,每年定期组织出口型企业商标培训,普及商标国际注册知识。
11、积极引导台商注册商标,加强对台商商标权益的保护。将台商企业作为常年商标服务联系点,由辖区工商所指定专人负责,增进他们对大陆商标法律事务的了解,指导台商企业无标创标、有标创牌。严厉打击、及时查处侵犯台商商标专用权行为。
12、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与法院、公安、海关等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跨部门商标联合保护工作机制,加强与重点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手打假机制。突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涉外商标、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重点保护;突出对定牌加工、商标印制、商品批发零售市场、专营专卖、展销会等环节的重点整顿;突出对鞋服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重点打击。
三、支持台商投资落地,推动榕台经贸交流合作
13、积极鼓励支持台湾投资者在榕投资兴业和申办个体工商户。支持台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与技术成果转化,允许台商以其在大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作为已有企业增资和投资新企业的出资;积极推介股权转让、收购兼并、产权置换等多种利用台资方式,支持台资以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支持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窗口均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帮助解决登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鼓励台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除国家特许经营外,允许台湾居民来榕经营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美容保健服务、洗染、摄影及扩印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保养、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等业务。参照“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做法,促进台商投资稳定着陆、健康发展。
14、拓展榕台农业科技合作交流。对在“海峡两岸(福州)农业合作试验区”和有关农业科技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水产品加工园等落户以及技术先进、具有一定规模的台资农业企业的农业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台湾农民和台商不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开发种养业的,允许其直接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积极对接地方政府,构建榕台农产品交流合作平台。通过各种渠道,支持多领域、多层次、多方位地开展榕台农产品交流合作,全面推进榕台农产品交流合作的协同发展。采取提前介入、先期服务、政策引导等措施,主动融入市政府在“十一五”期间,建设福建省海峡农产品物流中心、福州农副产品批发物流中心、海峡西岸水产物流中心等主要农产品交易中心,为促进海峡两岸农业生产与流通和方便城市居民消费服务。
15、加强对台湾水果等农产品的保护。
(1)继续做好大中型超市、商场、商品批发市场“进场商品商标备案制度”,并将备案范围扩大到台湾农产品商标,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农产品不得以“台湾农产品”的名义入场,已经入场的一律下架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落实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责任,建立市场内台湾水果经营者自律小组,发挥行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建立索证准入、标识鉴别、流向追踪等规范经营制度。建立台湾水果品牌数据库,为保护台湾水果知识产权提供数据参考。
(3)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完善经销台湾水果等农产品批发市场12315服务点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的鉴别能力,及时按规定接受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及时查处虚假标识产地、虚假广告宣传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彻底清查市场上的假冒台湾水果,规范台湾水果市场交易秩序。
16、支持榕台广告业的交流与合作。为台湾广告公司或广告业相关企业来我市落户发展创造便利条件。鼓励榕台广告企业联姻,强强联手,提高我市广告企业竞争力。依托广告协会,指导、引导、扶持本市广告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和广告专业培训,落实广告审查员制度,促进广告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17、推动两岸授权民间机构就商标事务进行交流。加强与台湾地区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管理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商标研讨活动,积极参与省商标协会组织的“海峡两岸商标品牌论坛”活动。组织驰、著名商标企业到台湾地区进行商标品牌交流,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稳步发展。
四、创新服务机制,优化经营软环境
18、积极开展创建“企业之家”活动。
(1)充分利用工商部门掌握的有关经济数据,认真分析产业发展现状,为政府、企业出谋划策。
(2)积极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等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开展“挂千家进百家”活动,强化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拓展服务领域,服务项目带动,服务产业集聚,积极支持特色产业发展。
(3)建立企业注册登记联络员制度,与当地政府和经济管理部门建立联络报告机制,及时了解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发展项目企业,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的服务,及时介入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4)开展“假如我是企业办事人员”的换位思考活动。在各级注册登记窗口开展换位思考大讨论,通过换位思考,增进注册官与企业之间的沟通理解,增强窗口工作人员为企业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浓厚注册窗口和谐融洽的办事氛围。
(5)强化与企业的联系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推动银企连接,促成中小企业贷款“绿色通道”的开通,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促进企企连接,通过建立完善企业项目库,引导企业开展技术交流、项目合作;实施政企连接,健全和完善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连接机制,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和谐发展。
19、推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企业信用度。通过报纸、电台、红盾网等广泛宣传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评选的意义,并向社会公示,做到家喻户晓,让更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并加入到守合同、重信用的行列中来。评选活动在做到严格标准,注重评选质量,保持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的含金量和公信力的同时,适当增加政府重点扶持和发展行业的企业评选额度,以配合地方政府优化经济结构,加快产业集聚升级的政策执行。对经市一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优先评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促进订单农业的发展。
20、积极探索拓宽行政指导领域,发挥行政指导的积极作用。不断完善登记事务助导制、查处违法疏导制、规范经营劝导制和维权兴企引导制等四项行政指导机制的配套措施。围绕企业设立、成长、壮大的全过程,开展以投资创业指导、企业改制改组指导、品牌兴企指导等促成式行政指导;围绕企业守法规范经营,开展以采取建议、意见、提议、倡导、劝导、警示为主要方式的规制式行政指导;围绕和谐消费,引导企业建立化解消费纠纷机制,开展调停式行政指导。扎实落实行政指导的项目和措施,实施项目带动,破解执法瓶颈,促进工商机关监管执法效能与公共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21、进一步规范全市工商系统对企业进行一般性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减少对政府重点扶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台、港、澳在榕设立研发中心等企业的检查频率。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需要即时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外,对企业进行一般性行政执法检查应事先向被检查企业出具《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各级工商机关一般性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侵犯经营者物权等私权的行为。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2、加大对各种欺诈、仿冒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商标侵权,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商标,伪造或者冒用产地以及虚假广告等欺诈性、仿冒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加强与名优企业联手打假维权,主动联系名优企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被侵权的信息,指导企业做好市场调查,制定严密的联手打假行动方案,使打假维权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名优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3、加大整治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垄断行为工作力度,打破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重点整治滥用优势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垄断性协议行为,反竞争的兼并行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采取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以及联合限价、划分市场等协议限制竞争行为。
24、加大合同监管执法力度。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管职能,积极介入对房地产及房产中介、电信、供水、供电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监管,通过媒体积极开展对“霸王合同”或“霸王条款”的点评。依法查处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扶持弱势群体,推进公平正义。
25、做好流通环节商品尤其是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以退市规制准入,以执法规导守法”的理念,致力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效能。针对流通环节食品的不同来源渠道和不同经营方式的特点,进行分类监管,通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一条街、诚信市场、共建规范市场等一系列活动,强化对源头性批发市场、超市和集贸市场、零售网点的监管,适时在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的宣传栏、公示栏或新闻媒体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贯彻执行好肉品等市场准入制度,筑牢城区食品安全三道防线。在食品安全较薄弱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地区,落实专项治理与督促自律相结合,市场巡查与源头指导相结合,食品包装标识监管与完善检测体系相结合,提高自身素质与健全监督网络相结合,加大对农村市场风险食品和重点食品的巡查监管力度,重点整治农村城镇、乡村举办的各类或各种名义的食品交易会和庙会,切实把好农村食品的“食品准入关”和“退市关”,推动名优食品进乡村,引导生鲜超市进县城、进乡镇,扩大农村食品市场的优化比例,优化农村食品市场的购物环境。
26、加大护农力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以“村级工商事务室”为依托,按照“工商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模式,不断增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参与监督意识,促进经营者自律;不断完善先行赔付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加大农资质量抽查的品种和频次,缩短检测时间,提高执法效能;适时开展打假“保春耕、保夏收、保冬种”红盾护农行动,查处曝光一批损农坑农违法案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强制退出市场,始终保持农资市场监管高压态势,切实为农民增产增收服务。
六、完善行政执法机制,营造和谐发展的社会秩序
27、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协作机制。
(1)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加强与各省、市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利用共有信息资源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平台,认真受理协调、调解跨省、地区移送转办的各类消费纠纷案件,做到件件投诉有回音,同时,主动配合其他有关部门打击本地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
(2)按照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达成的各项共识,进一步充实消委会受理消费投诉的范围,全面受理台商及家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引起的各类消费纠纷,并根据其案例投诉的不同具体情况,分类登记造册。针对台商往返的周期分轻重、缓急,有的放矢地开展个案的调查、协调工作,努力创造海西和谐消费环境。
28、加快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1)加强12315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大力推进12315消费维权进农村、进社区、进商场。在各乡镇、街道挂牌设立12315服务站,人口较多的行政村、社区、大中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繁华商业街区以及商品服务消费较为集中的经营网点挂牌设立12315服务点,构建12315“中心、台、站、点”四级消费维权网络,努力建立“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协作,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全社会支持”的12315维权工作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消费维权工作合力。
(2)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升12315工作水平。继续坚持“一切为了消费者”的服务宗旨,创新工作机制,形成具有“相对集中受理、分工协作办理、应急指挥调度、信息汇总分析、适时消费提示”五种功能为一体的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执法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畅通维权渠道,便捷维权服务。不断加快12315数据直报点软硬件建设,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投诉系统,维护专线畅通,强化应急措施,不断提高受理服务水平。开通“一切为了消费者”网上维权网页,完善互联网投诉系统。启用福州市工商局12315机构执法车载全球卫星实时定位及实时监控指挥系统,提高对市场突发事件的调处控制能力。
29、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AA级别中的优秀经营者,免予年检验照审查,优先推荐参加“守合同、重信用”、“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各级评先创优活动。减少对A类经营者的日常巡查,对A类非特别关注经营者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免于巡查及各项检查。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经营者予以锁定,暂缓年检验照。
30、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支持海西建设意见的贯彻落实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按照省局部署,积极争取试点,完成福州市工商局有关“金信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加强数据库建设和软件应用,对接国家工商总局,实现与全国企业身份基础信息、全国黑牌企业信息等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建设企业电子档案系统,完善工商红盾网站,在全市企业普及CA证书,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企业资讯服务,为包含台商在内的投资者提供投资决策信息参考。加强信息化技术保障,加大计算机培训,促进信息技术在工商业务工作中的应用,促进工作效率提高,促进工商服务、监管水平的提高。
31、建立重大信息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全市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支持海西建设26条意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工作情况,重点是经济数据分析、市场准入、引资落地、到资情况、商标品牌、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工作和新近出台的有关工商政策规定。市、县两级工商机关适时通过有关渠道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工商机关服务海西建设的各种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