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7]6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十一五”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大连市“十一五”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辽宁省与大连市签订的《大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污染物减排工作,实现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烟粉尘总量控制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和《大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大政办发〔2006〕152号),制定本计划。
一、 污染物减排重点支持项目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新建春柳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等14座污水处理厂。
2.加快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削减二氧化硫排放。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海热电厂等11家企业限期建设和完善脱硫治理工程。
3.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关闭中小型水泥厂,削减烟粉尘排放。淘汰大连永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等29家水泥厂的52座机立窑。
4.强化监控能力建设。所有火电厂、污水处理厂等国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正常运行。
二、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实施计划
1. 明确具体项目、内容及要求,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定完成时限等(详见附件)。
2.污染减排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同时市发展改革委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污染减排工作。各区市县也要将污染减排投入作为重要项目列入每年预算中,争取设立专项资金,保证资金投入。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减排项目资金政策,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建设、脱硫工程建设、关闭中小水泥企业和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营等。
三、污染物减排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和督办
1.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企业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2.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组成的联合督查小组,每季度按照责任分工对各单位落实污染减排情况进行督办。各责任单位须于每季度末将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中山区华乐街1号,邮编:116001,电话:82738787,传真:82738181,联系人:谭凤国),由市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