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7]1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面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促进自治区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2007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重要性的认识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是青年人才服务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关系到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2007年,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为48151人,比2006年增加3477人,增幅达8%。今后几年,毕业生规模还会继续增大,加上历年未就业的毕业生,我区的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针,加强就业指导,建立长效机制,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
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落实力度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当前,重中之重是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贯彻《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规定》(新党发〔2002〕19号)、《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03〕17号)、《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9号)和《关于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28号)精神,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考研照顾、户籍和人事档案迁转、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税费减免、权益保障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为毕业生提供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要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总结经验、剖析问题、探索规律,制定符合当地实际,行之有效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保今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基本稳定,实现就业人数进一步增长。
三、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其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地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县、乡党政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各地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回原籍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渠道,鼓励企业尽可能多地招用高校毕业生。要加大对未就业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少数民族毕业生语言能力培训。对企业招用的少数民族毕业生,其就业岗位常用汉语强化培训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岗位技能培训由企业负责,费用按各自渠道解决。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招(聘)用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请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五、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
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纳入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体系。对经创业培训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积极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各地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给予50%的贴息支持。对以自由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建立、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有效服务。
六、大力推广“一村一社区一个大学生计划”
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包括南疆三地州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有单位)就业,特别是从医、从教和从事“双语”教学工作。对自愿到自治区四、五、六类地区县以下(六类地区的含县级单位)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专科毕业生连续工作满四年、本科毕业生连续工作满五年后,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自治区财政代为偿还。要精心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面向基层就业项目,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解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紧缺问题。今后,自治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主要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对已经招录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安排到基层单位工作2年。
从2007年起,各地要有计划地择优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城市社区就业,重点安置回原籍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可安排担任社区支部书记助理或主任助理,以及其他公益性岗位,其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费采取多方筹集、多渠道解决的办法,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到农村就业的,其报酬由地方财政解决。各地要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
七、积极开展就业信息服务
2007年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服务年,要大力完善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周到细致地为毕业生提供各项就业服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整合各类招聘信息资源,定期开展相应的网上求职招聘活动。通过丰富网络招聘活动、完善网络服务功能、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主渠道。要统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实现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要加强对各类就业招聘活动的监管,严格规范招聘收费行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上述机构举办的就业招聘会,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
八、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为其提供有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对经济贫困、身体残疾、长线专业和少数民族等有求职困难的毕业生开展“一对一”的就业服务。要加大对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力度,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申请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岗位汉语言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愿意到企业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期间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帮助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对失业时间较长或符合助学贷款条件、家庭生活困难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帮助其尽快就业。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中未就业毕业生逐户逐人地上门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当地就业岗位有限的,帮助其联系跨地区招聘,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帮助毕业生实现异地就业。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一年内使有就业愿望的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基本实现就业。
九、加强政策宣传,推动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就业政策,送政策进企业、进校园、进班级。今年要继续选拔一批扎根基层,在基层建功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组织到各高校进行巡回报告。大力宣传、表彰和奖励在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人物,逐步引导广大毕业生、家长及全社会更新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营造有益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各部门和高校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发展的头等大事,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切实把“一把手”工程落实到位,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育部门重点对离校前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职业资格考核、组织岗位对接、开展校企联合用工招聘活动等。人事部门要为毕业生办理好人事代理、户口转迁等相关事宜,在校园、企业、人才市场间搭建起网络信息平台,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并整合各类用人信息资源,定期组织好人才市场及网上招聘活动,积极为毕业生落实见习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人事部门,对9月1日后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服务。编制部门要及时下达毕业生考录和编制使用计划。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安排专门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毕业生开业指导、税费减免等政策。公安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高校毕业生落户。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困难毕业生身上。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于2007年12月20日前报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