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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1 生效日期: 2007-06-1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文政办发[2007]6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
文山州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的统一部署和《云南省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方案》,为迅速对我州辖区无牌无证机动车开展全面清理整治,切实推动全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我州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推动农村长远发展的全局出发,把整治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作为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净化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障农民群众安全出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整治行动在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联系电话:2141617)。
  三、整治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整治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依靠群众,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循序渐进,务求实效;坚持先纳入、后管理,先管理、后规范,先规范、后完善的“三先三后”原则,全面开展对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清理整治工作。力争实现“三大目标”:一是全州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得到彻底根除,报废机动车得到有效清理,农村地区机动车的管理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二是盗抢机动车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打击,机动车盗抢案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环境及机动车交易经营秩序明显改善;三是丘北经验得到深入推广,农民群众出行难、出行不安全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防控。
  (二)整治的主要任务
  1.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对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排查整治。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彻底整治无牌无证机动车,严厉打击盗抢机动车等涉车违法犯罪行为。
  2.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任务,针对无牌无证机动车形成的原因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整治、规范农村地区和厂矿的机动车交易市场和经营行为,严格机动车的安全检验和管理,严禁无牌无证机动车或悬挂无效牌证车辆上道路行驶,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便民利民惠民的办法措施,让农民群众购得起车、交得起费、上得了牌,铲除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滋生的土壤。
  四、整治对象和方法
  (一)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是全州无牌无证机动车、假牌假证车辆,重点是农村地区的无牌无证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以下简称“四种车”)。
  (二)整治办法
  1.在整治行动集中申报登记阶段,对主动申报登记的“四种车”,经审核比对,排除盗抢、走私、非法拼装及其它涉车违法犯罪嫌疑后,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分别由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核发专段号牌,纳入户籍管理。
  2.在整治行动集中申报登记阶段,对主动申报登记的“四种车”,全额免除注册登记检验费和2007年以前欠缴的相关税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牌证工本费按规定收取,摩托车牌证工本费减半收取。
  对整治行动集中申报阶段结束后清理排查出的“四种车”,严格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从2008年起,对“四种车”相关税费,按省相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减免。
  3.对已纳入专段号牌管理的“四种车”,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按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纳入规范管理:一是车主能提供车辆合法来历凭证或者合法来历凭证不全,但能提供证明材料说明车辆确属合法取得的;二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无盗抢纪录的;三是车辆无重复注册登记情况的;四是车辆产品已录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五是2008年的税费已按规定缴清,或经交通、税务、保险部门出具减免缓缴证明材料的。
  4.对不符合纳入规范管理条件的“四种车”,继续按专段号牌纳入重点户籍管理,不进入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系统,不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在行驶证上记载限制行驶的时间和区域,禁止办理转出、转入登记等。其中,行驶证的有效时间为一年,期满后必须换证;行驶的区域由各县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超出文山州的行政区域范围。
  5.对已达到报废期限的“四种车”,经检验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可以延用1至2年;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
  6.对涉嫌盗抢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及时移交公安刑侦部门查处;对涉嫌走私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移交海关查处;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解体。
  7.整治行动期间,除“四种车”外的其他无牌无证机动车,以及2007年6月1日后新购置的机动车,一律严格按规定征收税费,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凡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整治步骤和工作重点
  整治行动从2007年6月11日开始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六个阶段。
  (一)工作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6月11日至6月20日)
  1.各县和有关部门按照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结合实际,制定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2.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
  3.由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公安交警、派出所民警、专兼职协管员、农村治保员、农机监理人员等多种力量,深入乡村开展宣传和摸底排查工作,掌握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数量、车型及分布情况,建立无牌无证机动车登记台帐。
  4.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部门配合,对农村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和交易情况进行摸底,掌握机动车交易的数量、车型、买主、购买时间及注册登记情况等。
  5.由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对机动车信息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排查出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和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档案已被强制注销、未办理注销登记,以及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逐一登记汇总,告知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登记、车辆报废、延缓报废和检验手续。
  (二)集中申报登记阶段(2007年6月21日至8月10日)
  1.由车主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农机监理部门或两个部门在乡(镇)设置的流动服务点申报登记。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主动上门服务,按规定对申报登记的机动车当场进行审核比对和人工检测。对符合专段号牌管理条件的,当场注册登记,核发专段号牌。
  2.对主动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报废车回收企业要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建立便捷的移交渠道,当场办理移交手续,并公开集中销毁。
  3.公安交通管理、农机监理部门要对申报登记和辖区内无牌无证机动车摸底排查的情况进行复核,通知未申报登记的车主及时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三)集中拉网式排查整治阶段(2007年8月11日至9月10日)
  1.由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公安交警、派出所民警、专兼职协管员、农村治保员、农机监理人员等多种力量,深入边远山区特别是容易藏匿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死角盲区,开展拉网式的全面排查整治,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
  2.对排查整治出的无牌无证机动车,一律实施暂扣,并依法按上限处罚。符合专段号牌管理条件的,在车主按规定缴清相关税费后,由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出所要开展县乡道路路面秩序集中整治,重点整治客运超员、超速,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以及驾驶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和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从严惩处。
  4.工商、商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对机动车销售企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车辆修理厂等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排查,查处拼装、销售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和违规销售行为,依法查扣拼装和报废机动车,整顿农村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
  5.公安机关要注意发现盗抢机动车线索,力争破获一批涉车违法犯罪案件。
  (四)督察、复查和验收阶段(2007年9月11日至11月30日)
  1.州人民政府适当时间将组织督察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开展整治行动督促检查,并对排查出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和清理整治数量进行复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限期集中整治。各县人民政府也要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督察。
  2.对完成上述各阶段工作任务的,由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五)规范、完善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
  1.交通、税务、保险部门要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提供的纳入专段号牌管理的机动车信息,按规定征收2008年的相关税费。
  2.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要对纳入专段号牌管理的机动车进行分类,对符合规范管理条件的,纳入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规范管理条件的,使用专门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重点管理;对冒领骗领专段号牌的,要认真核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出所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县乡道路管控,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取缔农村地区新出现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及非法营运车辆。同时,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城区、城郊结合部等存在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及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深入集中整治。
  4.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要在有条件的乡(镇)和机动车交易市场延伸办证服务窗口,定期组织人员深入边远山区,主动上门服务,为群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公安、交通、农业、税务、保险等部门要采取合署办公的方式,积极推动税费征收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一站式”服务。
  5.工商、商务、税务等部门要强化机动车销售的源头管理,规范机动车交易市场和销售行为,严格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拼装、报废机动车和销售未录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6.工商、商务、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健全完善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监督制度,督促销售企业签订机动车销售保证书,明确销售企业责任,要求销售企业协助车主及时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销售企业要建立机动车销售台账,逐项登记机动车车主、车辆品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等信息,并定期将机动车销售台账报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或农机监理部门备案。
  7.工商、税务、保险、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车辆购置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费征收前移的办法,把相关税费纳入机动车销售环节进行征收,确保税费的正常收取,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率。
  8.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机动车管理档案和台账。乡(镇)、村民委要实行“一车一档”的管理制度和“一盯一”、“一帮一”的监督管理办法。
  9.公安、交通、农业、工商、商务、税务、保险等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办法措施,建立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10.交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和辖区各生产企业(公司)要规范和强化所属道路施工、矿山、林区、企业内部机动车辆的管理,主动督促所属车辆到公安交管或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坚决杜绝无牌无证或悬挂无效牌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六)全面总结和巩固发展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1.各县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清理整治工作,于12月20日前向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书面报送总结报告。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全州清理整治工作情况,形成汇总报告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于12月31日前报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
  2.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各县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办法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并完善长效机制。
  六、工作职责
  (一)各县人民政府职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督促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按州整治行动方案全面深入开展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清理整治的相关要求,研究解决清理整治工作中辖区内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向全社会通告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有效的宣传。
  (二)公安机关职责:充分发挥清理整治的主力军作用,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牵头完成机动车排查摸底、申报登记、整治纳入等各项工作,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好宣传发动、规范完善、建立长效机制等工作。加大面上管控力度,禁止无牌无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努力营造浓厚的清理整治氛围。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方案配合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工作的部门、企业、厂矿等进行检查,使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四)交通部门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清理整顿运输市场,坚决取缔非法客运,加强对机动车修理行业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提高机动车修理质量。  
  (五)农机部门职责:认真配合相关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按要求完成拖拉机排查摸底、申报登记、整治纳入等工作,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好宣传发动、规范完善、建立长效机制等工作。加强路面管控力度,坚决遏止拖拉机违法载人,努力控制乡村道路因拖拉机违章装载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六)宣传、司法、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清理整治行动的政策、规定、方法和措施,让全社会知晓开展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
  (七)工商、商务、税务、保险等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和便民利民惠民的办法措施,加强对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八)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和辖区各生产企业(公司)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开展好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要督促所属无牌无证的道路施工车辆、矿山车辆、林场(区)车辆、厂区、企业内部生产用车,按要求主动到公安交通管理、农机监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自觉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九)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配合和协作,互通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各项任务。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县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听取整治行动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各县要紧紧围绕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层层部署安排,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整治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整治行动涉及面广、任务艰巨,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推动清理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县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计划、更新宣传方式、强化宣传手段,进村入户,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形成覆盖广泛、影响深入的强大宣传声势,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群策群力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四)强化教育,严肃纪律。各县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公安民警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决不允许借机乱收费、乱罚款。对滥用武器警械、欺压打骂群众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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