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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重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控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8 生效日期: 2007-06-18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对全市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为落实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费征收和环境统计等工作措施奠定良好基础,提供科学数据和法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重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提高对在线监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是加强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极为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强调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刻不容缓。5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7部委受国务院委托,在我市召开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加大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严格落实“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大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等重要措施。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是落实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要求,推动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的基础工程和重要手段。
  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是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重要依据。为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国家规定企业没有完成减排任务,超标、超总量排污,将对企业实施限产减排或关停处理;区域没有完成减排任务,将实施区域限批;行业没有完成减排任务,将实施行业限批。要求在确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时,必须以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取得的数据作为唯一的核定标准。
  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是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的重要措施。《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吉发〔2006〕39号)明确规定:“到2007年,完成生态省在线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新建的重点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否则环保部门不予验收”。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环保部门,重点排污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并抓紧抓好自动在线监控工作。
  二、要认真抓好在线监控工作的落实
  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是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取得的科学数据是法定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自动在线监控作为流域、区域、行业和企业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指导和服务工作。抓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任务的分解,逐一落实到责任单位、企业和责任人。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检查、定期调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重点排污单位是完成自动在线监控工作的法定单位,不安装、不正常运行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是违法行为。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按总量、达标排放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工程建设,切实做好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营工作。
  三、要确保完成在线监控工作任务
  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责任单位、环保部门、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时限,优质高效地完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任务。
  (一)根据省环保局有关规定,首批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单位享受优惠补助。首批安装单位须在2007年7月30日前,完成安装工作。省、市环保部门将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否则,取消环保专项补贴。
  (二)各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全市20吨以上锅炉,城市污水处理厂,啤酒、粮食加工、制药、饮料及医疗卫生等行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的酒精、再生纸、味精等行业的现有重点污染源,必须在“十一五”期间按照市环保局的部署和规定的时限,完成安装任务。
  (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措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环保部门对未完成安装任务或故意不正常运营在线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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