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7]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我市遭受特大暴雨洪灾后,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我市抗洪救灾工作所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深入开展卫生防疫,抢修各类基础设施,大力排除灾害隐患,动员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顺利,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恢复较好。但是,少数地方也还存在灾后恢复重建组织不力、规划无序、进展迟缓的情况。为进一步推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精心制订灾后恢复重建方案
灾后恢复重建必须规划在前,尊重科学,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全面规划,综合配套,确保安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向重灾区增派技术人员,加紧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制订工作。灾民住房重建要根据城乡居民住房建设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农村灾民住房重建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户自建或集体统建的方式,紧密结合高山移民、生态移民、库区移民、减灾安居工程及五保家园建设等项目,大力支持灾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及时配套相关基础设施,并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灾民直接进城入镇购房居住。城市灾民住房重建可与旧城改造结合起来。农、林、水基础设施重建要分轻重缓急,突出抓好供水设施、病险水库、水毁渠系、堤防护岸、苗圃农田的修复。交通基础设施重建要将重点放在主干道断道交通的恢复上,放在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道路恢复上。市政基础设施重建要针对排水设施不完善、管径小等突出问题,对“先天不足”的排水设施优先改造,特别是主城各区要结合三级管网改造,统筹兼顾,优化技术措施,提高排涝能力。企业重建要与工业园区建设结合起来,在重建中推进技术改造、产能更新、结构调整。
二、强化管理,统筹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要切实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工程招投标制、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确保工程质量。抓紧实施危岩、滑坡等应急治理或搬迁避让工程,及时排除地质灾害险情和隐患。加大河道清障力度,及时拆除行洪区域内的阻水建(构)筑物。实行倒计时工作制和销号制,加快灾后恢复重建进度。加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特别是发放到受灾群众的款物必须严格执行“四公开”和“三监督”制度,即公开发放规定、公开救济对象、公开救济数额、公开发放程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健全财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严格工作纪律接受行政监督,把有限的救灾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受灾最严重、经济最困难群众身上,用在最急需恢复的灾后重建项目上。要统筹安排好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灾民住房、灾毁基础设施、农林牧渔业、工矿商贸企业的恢复重建,确保学校按期开学,医院正常就诊,灾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灾民在明年春节前搬进新居,灾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突出重点,抓紧开展危房排危处置
因灾垮塌或经鉴定不能继续居住的房屋,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组织拆除。城市房屋重建,属于开发单位拆迁范围内的,由开发单位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先行组织拆迁安置;近期无开发建设条件的,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异地迁建。农村房屋重建,属于已经批准征地范围内的,由征地办立即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对已进入建设用地申报程序,但未取得征地批文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可提前进行房屋补偿和住房安置;未进入建设用地申报程序的,要特事特办,加快审批和建设进度;农村宅基地实行占补平衡管理,超占面积不享受政策优惠。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受灾家庭,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受灾家庭,优先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范围,并对原房屋进行一次性拆除补偿。支持直管公房除危解困和受灾严重的旧城片区改造重建。
四、加大投入,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
灾后恢复重建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充分调动灾区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的积极性。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努力争取国家对我市救灾工作的更大支持,筹措更多的救灾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足抗灾自救,千方百计增大对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投入,对市里下拨的各类救灾资金,要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打捆安排重灾区,发挥救灾资金的整体效益。
(一)减免有关税收
1.企业因洪灾遭受严重损失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本年度企业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因洪灾造成重大损失,恢复生产经营期间纳税有困难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3.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国家机关(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我市洪灾灾区提供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全额扣除。
4.企业、事业单位因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单位和个人承建因洪灾毁损的房屋、道路、农田水利、城镇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程(扩建、改建及变更原用途的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建筑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6.对因洪灾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当年应缴纳的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5%。涉外企业可比照执行。
7.因遭受洪灾停产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纳税有困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上述规定的执行期限为2007年。
(二)减免有关费用
1.房屋重建方面:城市灾民住房重建中涉及向灾民直接收取的规费全部免除;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可享受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支持,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等费用采取“收支两条线,即征即返”的方式用于该片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农村灾民住房重建规费全部免除。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居民集中异地迁建需占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当地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受灾户原有宅基地按规定收回。灾民住房重建占用林地的,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补偿费。
2.学生入学方面:农村房屋全倒户、受灾特困户的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将其列入“两免一补”范围;属于普通高中阶段的,列入助学金资助对象;属于中职教育阶段的,免费入学;属于大学阶段的,在今年秋季入学时列入助学金资助对象,并可享受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市内高校要为其开设“绿色通道”。
3.工商管理方面:个体工商户因洪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工商机关批准后,可免收3个月的个体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4.水电安装方面:受灾群众的水、电恢复安装费用按当地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三)增大财政、信贷、保险资金投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投入,帮助灾民解决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具体困难。凡国家已下达我市救灾计划的重建项目,市财政部门要先期调度资金垫付安排。金融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要按风险可控、特事特办的原则,减化审贷手续,提高放贷效率,执行国家优惠利率。要加快灾区保险理赔进度,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充分发挥灾害保险在救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四)保障救灾项目用地
建设抢险救灾安置房屋,可以先行使用土地,边建设边补办用地手续。在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选址的,一次性报国务院审批;在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选址的,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国土房管部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并在6个月内申办用地审批手续。
五、加强领导,落实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责任
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全力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要成立专门的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重大问题解决。要建立领导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要实行党员、干部“1+1”结对帮扶重灾户,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对灾后恢复重建措施不落实,灾后恢复重建进展迟缓,群众反响强烈的,市政府将对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
二○○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