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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9 生效日期: 2007-06-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7]7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发布)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中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等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全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9元;五等7??5元;六等6元;七等4??5元;八等3??6元;九等3元;十等2??4元。在这一税额标准范围内,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和土地利用情况,确定了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内部分)调整后各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按照《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其他区市县和大连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双D港调整后各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大连市各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等情况自行确定。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调整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经市地税局批准给予适当减征照顾。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61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年)

征收范围

一等

24

1.东至:港湾街-育才街-太平街-春德街-五五路;南至:胜利路-枫林街;西至:中长街-升平街-马栏河;北至:鞍山路-铁路-长江路。2.星海湾地区  东至:马栏河;南至:海域;西至:星海湾广场外环路西100米;北至:会展路。

二等

18

东至:海之韵公园;南至:山林-中南路与五五路交汇处-解放路(到桃源街)-山林-黑石礁;西至:大庆街-铁路-富国街-中山路北100米(到黑石礁);北至:疏港路-香炉礁街-香一街-海港。

三等

12

1.解放路两侧(至桃源街东);中南路两侧;虎滩路两侧。2.东至:造船厂;西至:疏港路;南至:二等地边界;北至:春柳河。3.西南路-马栏河-铁路围合区域。4.尖山街-龙江路-山林-中山路北100米围合区域

四等

9

1.东至:大化厂区-甘井子;南至:春柳河-大钢厂区;西至:铁路;北至:中华路
2.锦绣小区、辽师大学
3.软件园路东侧区域

五等

6

1.泉水(铁路以南)
2.机场、泡崖
3.马栏子
4.栾金村(理工大学、海事大学)、小平岛、高新园区、大山村、西山水库、辛寨子、前革、南关岭、大连湾(铁路北)
5.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北车集团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所属坐落在上述前四个土地等级征收范围内的用地。

六等

4.5

市内四区除上述地区及山林地以外的其他区域


附件:2大连市各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土地等级
行政区划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最低平均税额

大连开发区

9

6

4.5

3

5

保税区、高新园区双D港

6

 

 

 

6

金州区、旅顺口区

7.5

6

4.5

3

4.5

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

6

4.5

3.6

2.4

4

长海县

4.5

3.6

3

2.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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