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7]2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用地,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我省分成的70%部分,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其中,省级分成10%,用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土地保护和耕地开发整理,余下的90%,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分配给地、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函〔2003〕78号)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分成比例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专项分配我省的部分,由省级按照财综〔2006〕48号文的要求统一对下分配。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使用等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