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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部分企业奖金核定的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1-05 生效日期: 1984-01-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为了鼓励和支持一些经营好、效益高的企业进一步为国家多做贡献,同时限制管理落后、效益很差的企业滥发奖金,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华北制药厂等三十二个企业(名单附后)试行奖金和上交利润挂钩的办法: 
  按企业核定一九八四年的奖金率。以一九八三年应上交利润做为分母,以一九八三年实发奖金做为分子(扣除各种一次性奖励和其它不合理的奖励支出,加上企业在奖金限额之内为调整工资而少发的奖金数额)计算出百分比,做为一九八四年的奖金率。各月实际上交利润乘奖金率即为当月应发奖金限额。先按全额的百分之八十发奖,其余年末一次清算核发。节约归已,可以跨年度使用。多上交利润的多发,少交的少发。其奖金来源均由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 
  二、石家庄、保定、张家口三个卷烟厂,实行奖金和上交利税总额挂钩的办法。核定奖金率时按第一条办法,将上交利润改为上交利税总额计算。其税后留利和奖金提取的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三、奖金率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之后,除经国务院专案批准的,由于价格调整、税率变动等因素,对企业利润影响较大,允许企业调整上交利润指标的以外,其余一律不再调整。 
  四、对这些企业,除考核上交利润或利税总额指标外,还要结合考核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和消耗指标,每少完成一项扣发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十。 
  五、试行本办法的企业,不得再扩大执行计件工资的范围,并应通过整顿定额适当压缩计件工资支出。 
  六、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企业,减亏分成后的奖金限额全年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平均工资;微利企业(年人均利润二百元以下的)全年奖金限额最多不得超过一点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滥发奖金必须制止,不得乱开奖金渠道。 
  本规定从一九八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 
 
 
试行奖金和上交利润挂钩的企业名单 
 
  华北制药厂 石家庄第五棉纺厂 
  唐山钢铁公司 石家庄第六棉纺厂 
  石家庄焦化厂 石家庄纺织经编厂 
  张家口煤机厂 唐山棉纺厂 
  石家庄化肥厂 邯郸第一棉纺厂 
  沧州化肥厂 邯郸第二棉纺厂 
  沧州石油化工厂 邯郸第三棉纺厂 
  石家庄钢铁厂 邯郸第四棉纺厂 
  唐山启新水泥厂 邯郸印染厂 
  邯郸水泥厂 保定化纤厂 
  中国耀华玻璃公司 保定第一棉纺厂 
  石家庄第一印染厂 石家庄市第一药厂 
  石家庄第一棉纺厂 石家庄市手表厂 
  石家庄第二棉纺厂 唐山市建筑陶瓷厂 
  石家庄第三棉纺厂 唐山市自行车总厂 
  石家庄第四棉纺厂 唐山市橡胶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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