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7]344号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韶关宏大齿轮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报告》(韶齿司〔2007〕2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经审核,对韶关宏大齿轮有限公司的《扩大汽车变速器和离合器零件出口生产能力》技术改造项目,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其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请你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实该企业有关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额,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