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署税发[2001]38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聚氯乙烯(PVC)手套加 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005— 2000)》印发你们,请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12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聚氯乙烯(PVC)手套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005-2000)》及编制说明(略jg\01-42\p18)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