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全国和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石家庄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行动要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
重点检查内容: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用工备案情况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二、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采取地毯式拉网检查的方法,确保不留死角。专项行动分三步实施,各有侧重,但不截然分开。要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7年7月1日-10日)
首先,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制,召开会议进行认真严密的安排部署。其次,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会议、广播、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敦促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第三,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全监督和工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抽调业务精、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的骨干充实一线执法力量,经培训后上岗,确保联合执法队伍政治、作风、业务三过硬。
(二)检查阶段(7月11日-8月20日)
该阶段为专项行动联合检查组进入用人单位实地检查阶段。一是将联合执法队伍分组划片,对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不留死角。联合执法人员要按照各部门职责和检查内容,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实地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填写《石家庄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登记表》,用人单位和执法人员要签字、盖章。二是在拉网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列入检查重点的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立案,一查到底。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三是对存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其它部门要搞好配合,协同作战,严厉打击。
整个检查阶段要将主动检查与受理举报投诉,全面排查与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与基层组织协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力量,做到检查全覆盖,排查无遗漏,工作有力度。
(三)处理总结阶段(8月21日-31日)
各县(市)、区对检查阶段查实的违法和犯罪事实,相关部门应从重从快从严做出处理。发现受害人的,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并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张发旺副市长任组长,刘凯副秘书长和市劳动保障局刘国栋局长任副组长,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局和总工会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联系电话:86689132、8668911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9个督导组,将在每个阶段分组包片听取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汇报和进行督导检查。
(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两部举报投诉和监督电话,工作时间为86689132,非工作时间为86689243。电子信箱为:Jcc?sjz@he?lss?gov?cn。专项行动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公布举报投诉和监督电话,并设置举报信箱,完善网上投诉。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民政部门要做好劳动者的救助,护送返乡等工作,特别是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要及时提供救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四)强化法制教育,搞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用工单位的整改情况,要准确、客观地进行报道。
(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政府公共管理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专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拟定告示内容,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告示牌公示在用人单位显著位置,起到宣传和警示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按规定配齐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民政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专职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从7月1日起每10日以传真方式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石家庄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专项活动结束后,务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和报表报市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石家庄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张发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凯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国栋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员:周亦兵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郭新年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小平市监察局副局长
甘国云市民政局副局长
范振鹏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秘素兵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齐志刚市工商局副局长
徐强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艳芳市总工会副主席
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周亦兵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