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石家庄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办字〔2005〕21号)的有关要求,参照《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经市政府授权,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五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包括:(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监管保障情况;(二)专项整治、信息体系建设、宣传教育情况;(三)农产品种养、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食品消费各环节情况;(四)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六)指标完成情况;(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分为综合部分和业务部分两个方面。综合部分包括组织领导、配合协调等内容;业务部分根据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定。
第七条 考核分为自查和现场考核两个阶段。现场考核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二)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三)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记录、各项制度等。(四)随机抽查。实地随机抽查农产品种养基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畜禽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餐馆,集体食堂等。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于次年1月底前,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80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分数确定其考核等次,并于次年一季度前形成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发生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严重失职渎职情况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全国性主要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经调查属实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严重失职渎职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年度考核中酌情扣减其考核分数。
(一)发生Ⅲ、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况的;
(二)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被省、市级主要媒体曝光或省、市有关部门查处,经调查属实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失职渎职情形。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受市政府办公厅委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五日起施行至二○一二年七月五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