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政办函[2007]23号
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本次清理的范围主要包括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较大的市要在2006年对2005年底以前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和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这次清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一次“回头看”,并对2006年公布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和评估。同时,还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
二、清理的原则
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五)行政法规存在前三项问题的,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建议,直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具体承办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对行政法规提出建议,并按照以下原则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做出决定: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与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五)行政法规存在前三项问题的,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需要;是提高立法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提供良好法制环境的需要。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要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网络等手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利用立法后评估和备案审查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积极探索立改废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对国法〔2007〕20号文件中所列行政法规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提建议,于2007年6月10日前直送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所提建议,于2007年5月10日前送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规章和较大的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15日前完成。较大的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填写《规章清理情况表》,于2007年10月底前送省政府法制办。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