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根据公安部有关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保安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
保安服务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而提供的专业化安全服务的行为。保安服务业是指从事安全防范业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安全,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特殊服务行业。保安服务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是实现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客观要求,是发挥群众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形式,也是缓解当前公安警力不足矛盾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安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保安服务业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加强保安工作作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二、逐步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
(一)加快现有保安服务企业的改制。按照政企、政资、政事分开的要求,采取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加快将公安部门开办的保安服务企业改制为保安服务公司,实现管办分离,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改制方案,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力争在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制工作。
(二)积极培育和完善保安服务业市场。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积极培育和完善保安服务业市场,加快推进保安服务业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打破保安服务业的区域限制,鼓励保安服务公司在省内外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业务。鼓励保安服务公司间的兼并、参股和联合经营,实现保安服务产品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营造有利于保安服务公司发展的市场环境,精心培育一批大型的现代保安服务公司。
(三)规范保安服务业的市场行为。保安服务公司实行自主经营、有偿服务,其服务范围包括从事人防、物防、技防及开锁等业务。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只能从事本单位内部或相应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有偿服务。公安机关内部的保安,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四)拓展保安服务业的经营范围。保安服务公司可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之外的与保安服务相关的安全服务项目。积极支持和鼓励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区域联网报警、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建设和防范、救助、服务等工作,参与娱乐场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保安业务,参与民爆等危险物品的专业化安全服务和消防社会化改革。
(五)加快推进保安押运工作。保安押运工作作为一项新型的治安管理业务,是保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保安押运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保安押运工作的建设步伐。
三、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
(一)明确保安服务业监管主体。保安服务业的监管职责由各级公安部门承担。公安部门应明确相关机构,落实人员,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成立保安服务公司须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后,依法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社区、物业、学校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的自建保安服务组织,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异地开展服务项目的保安公司,应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纳入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设立分支机构的,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后,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落实保安服务业监管责任。工商、税务、教育、建设、文化、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将公安机关的审核作为保安服务公司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税务部门要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大力支持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教育部门要根据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幼儿园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高校校卫队转保安队工作,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保安派驻,保障校园安全。建设部门要加强物业公司的监督与管理,明确物业公司保安必须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文化部门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督促文化娱乐场所聘请使用正规保安人员,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保安服务公司作为城市、农村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积极为保安服务公司输送保安人才。
(三)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秩序。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经营或开办保安培训机构的,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查处取缔。对虽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符合条件的要责令整改、补办手续,条件不符、存在问题的要依法取缔。对单位自建保安组织,要按照“统一基本招录条件、统一基本培训要求、统一基本保安标识、统一基本服务标准;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到位、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到位”的要求,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统一纳入公安机关监管。
四、努力提高保安服务业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保安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和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开展保安服务业经营者、员工培训和职业教育,开展岗位练兵,切实提高保安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安服务公司及各级保安组织必须与聘用的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完善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保安从业人员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保安从业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多渠道筹集和积累基金,对见义勇为、因公死亡、伤残的保安从业人员,及时落实工伤保险、抚恤待遇,保障其基本医疗和生活费用支出。落实保安员基本防护装备,保护保安员人身安全,对侵害保安员的不法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保安从业人员与保安服务公司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保安服务业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保安服务公司及各级保安组织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统一保安从业人员的招录标准,严格招录审查,招录保安员要事先将人员信息与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比对,严防有劣迹人员混迹其中。要逐人造册建档,建立电子档案,对从事武装押运、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守护等岗位的保安员,要留取指纹、掌纹,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DNA库。逐步建立和完善保安从业人员执业一体化资格认证制度,统一持证上岗。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建设,按照《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逐步实行保安从业人员分级管理,建立考核晋升制度,并与收益挂钩,调动保安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培养爱岗敬业精神。
(四)注重宣传引导,提升保安服务业队伍的社会形象。新闻媒体在加强对保安服务业舆论监督的同时,要大力宣传保安服务业中的先进事迹,特别要多宣传保安员维护社会治安的英勇事迹,树立保安服务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要开展保安服务调研,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指导,不断规范保安服务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引导公平竞争,协调和指导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运作和业务拓展,开展国际、国内保安业务交流。加强对保安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监督,开展保安服务培训,提高保安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