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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7 生效日期: 2006-12-17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6]187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的要求,制定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使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厅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依法行政目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我厅负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内设行政机构和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事业单位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与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行政的情况。考核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是否存在越权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二)合理行政的情况。考核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不偏私、不歧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目的的情况。
  (三)程序正当的情况。考核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理行政事务的情况;考核办理各项行政事务对社会承诺落实情况;考核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公平的情况。
  (四)高效便民的情况。考核按照法定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考核以较少人力物力取得较好行政管理效果的情况;考核行政许可公示情况、“一次性告知”情况。
  (五)诚实守信的情况。考核公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真实的情况;考核办理各项行政事务对社会承诺落实情况,核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情况。
  (六)权责一致的情况。考核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千分制评分标准,详见《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主要通过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受理行政复议、办理行政应诉、抽查案卷、开展不定期暗访等方式进行。
  年终考核在每年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开展。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考核对象向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写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二)调阅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的案卷,查找被考核对象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与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座谈,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应知应会考试;
  (五)到被考核单位进行检查。
  第七条 平时考核成绩占考核结果的40%,年终检查成绩占考核结果的60%。考核总分为1000分。
  考核结果在800分以上的,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先进单位,考核结果600分以上、800分以下的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合格单位,考核结果600分以下的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合格单位。
  第八条 厅依法行政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印发通报,作为年终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合格单位的,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先进单位评选。
  第十条 考核对象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考核办法,厅依法行政办公室备案。
  与劳动保障业务有关的各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厅的,执行本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按年度向厅依法行政办公室提交依法行政报告,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冀劳社[2005]32号)执行,并不得参与各种评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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