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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8 生效日期: 2007-02-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2007]53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厅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水平,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维护行业稳定,促进行业和谐,现将《浙江省交通厅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大家,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交通厅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依法做好省厅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省厅信访工作由厅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厅领导协助厅长开展信访工作,对省厅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听取信访工作汇报,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其他厅领导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协调处理重大来信来访问题。

    第三条 省厅信访工作归口厅办公室具体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 督促检查重要来信来访事项的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来访情况,促使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三) 协调厅机关各处室以及厅管厅属各单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事项;
  (四) 负责受理群众对厅管厅属各单位以及各市交通局(委)已经办理或者已经复查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申请;
  (五) 负责向厅领导提供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为厅领导掌握事关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情况以及科学决策服务;
  (六)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信访调研,及时向厅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管厅属各单位以及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省厅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人直接向各单位各部门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条 受理范围:对省厅的政策以及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对厅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意见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涉及的信访人的维权投诉;对地方交通部门或厅管厅属单位已经办理的信访事项向省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对于厅管厅属单位以及地方各级交通管理机构出台的政策以及对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首先由厅管厅属单位和地方交通管理机构受理。

    第六条 不予受理范围: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交通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其他法定的不属于省厅受理的有关情形。

    第七条 不再受理范围: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 来信办理
  (一) 厅办公室负责拆阅办理信访人写给省厅及其信访工作机构的来信;负责拆阅办理信访人写给已经授权厅办公室拆阅办理其来信的厅领导的来信;负责办理厅领导交办的信访人直接写给厅领导本人的来信。厅领导的来信,在厅领导未授权的情况下,由厅领导自行拆阅。
  (二) 信访人写给厅机关各处室的来信,各处室可以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直接办理,也可以交由厅办公室统一办理,但是对于需要以省厅名义受理并以省厅名义答复的来信,除厅监察室外,原则上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
  (三) 所有来信都必须登记。厅办公室负责拆阅办理的来信,必须在《浙江省交通厅来信来访登记表》(附件1)详细登记后,按以下基本方式办理:
  1、上报。上报厅领导阅批的来信主要包括:涉及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信访事项;交通部、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事项;其他需要厅领导阅批的重要信访事项。
  上报方式主要有原件上送、摘要上报和综合上报:原件上送的,由厅办公室填写《浙江省交通厅信访事项阅办单》(附件2)后报厅领导阅批;摘要上报的,以信访签呈的形式并附原信一并呈报厅领导阅批,摘要上报既可以是单件群众来信的摘要,也可以是多件内容相似群众来信的综合上报;综合上报是指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重要信件,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整理汇总,并上报厅领导阅批。
  2、转送。应该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厅管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办理的一般信件,厅办公室在来信上加盖收信专用戳记后直接在来信上注明转送单位后转有关单位办理。
  3、转办单交办。对反映问题较为重要且需要厅管厅属有关单位、地方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厅机关有关处室及时处理并加以解决的来信,采取附《浙江省交通厅来信(访)转办单》(附件3)交办的形式办理。
  对来信反映的一些突发、紧急情况需要及时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的,也可采取电话、电传的方式交办。
  4、督办单交办。上级领导以及厅领导有批示并明确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列入督办程序的重要信访事项,由厅办公室信访工作具体负责人员负责填写《浙江省交通厅信访事项督办单》(通过0A办公自动化系统)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5、存信处理。存信主要包括: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已经受理正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包括复查、复核期限内)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精神异常者的来信;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存信按年份、来信时间顺序打包,由厅档案室集中存放,一般存放三年后可销毁。
  (四) 厅机关各处室、厅管厅属各单位以及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填写《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附件4)、《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5)或《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单》(附件6)书面告知信访人;厅机关各处室在填写告知单后,应到厅办公室加盖来信来访专用章后,一式两份,一份书面告知信访人,另一份随同相关材料及时反馈厅办公室。对于信访事项的转送或交办主体持有异议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厅办公室提出。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九条 来访办理:信访人以走访形式向省厅提出信访事项的,由厅办公室根据信访内容确定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管厅属有关单位负责接待。负责接待的处室、单位,应详细了解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走访以及办理情况,并填写《浙江省交通厅来访接谈单》(附件7)报厅办公室。对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厅办公室根据处室接谈意见按照第八条来信办理的有关程序及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我厅信访事项办理职责权限范围或其他我厅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接访处室应当面告知来访人或书面出具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单。

    第十条 对于省长信箱转办我厅的有关信访事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办理。省厅厅长信箱的办理要求另行制定工作规则,在工作规则制定前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延期办理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填写《浙江省交通厅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单》(附件8),告知信访人延期办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反馈:厅机关各处室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该在规定时限内起草函件答复来信人,并经分管厅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信访人对各市交通局(委)和厅管厅属各单位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并向我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厅办公室按信访内容确定有关处室负责复查、复核;对于需要多个处室共同处理的,由厅办公室牵头成立信访复查、复核小组;厅有关处室(复查、复核小组)在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以厅便函答复复查、复核申请人。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应告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交通部或省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各处室、厅管厅属各单位以及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督办。对违反信访工作法律法规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采用工作通报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四章 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信访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十五条 对于因信访工作而受到行政和法律处罚的单位、部门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对其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先进和优秀单位及个人的评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交通局(委)、厅管厅属各单位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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