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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6 生效日期: 2007-03-26
发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04号)以及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06〕70号)精神,现将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04号)以及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06〕70号)精神,我市将进一步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的监管。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经营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认购、认定、登记、选号等形式收取费用的行为,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开始预售的行为,擅自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2、加强对房地产广告宣传和交易合同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规广告以及在房地产交易中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加强对涉及住房价格和收费的监管。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住房价格和收费的监管,引导合理住房价格的形成。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对属购买人所有的水、电、管道燃气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一律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买人另行收取。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配套费用国家有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服务提供商协商议定。
  4、加强房地产信息披露,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开发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的资料数据,形成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市场运行状况的基础信息,建立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报告和披露机制,准确引导市场消费。住房销售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我市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统一实行一房一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布栏,具体公布所售房屋楼层、房号、户型结构、面积、销售价格、优惠折扣率以及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5、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直至取消企业资质、吊销营业执照,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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