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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天水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 2007-03-23
发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甘价函[2007]37号

天水市物价局、财政局:
  《天水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申请调整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收费标准的请示》(天市价发[2006]82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上对教育收费的相关政策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现行的高中阶段学费由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统一制定分片、分城乡的收费标准。今年按照国家要求,省上将对高中阶段收费进行统一规范,在新的规范文件未下达前,高中阶段学杂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文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高中学生公寓收费标准问题目前正在通盘考虑研究,将在规范高中收费政策时一并明确。在新的政策出台前,请你市一中高中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仍按甘价费[2000]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我省高中择校费标准是2003年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文制定的。今年,国家明确要求进一步降低公办高中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因此,省上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择校生收费政策。在省上未统一调整前,你市择校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246号)规定执行。
  四、目前,民办幼儿园发展较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调整,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请你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上统一研究。
  五、普通师范学校收费省上已经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你市普通师范学校普师并轨生由省上将按同类学校收费标准衔接的原则另文制定。
  特此函复。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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