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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08 生效日期: 2007-05-08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沈人才发[2007]5号

各区、县(市)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工)委、党组:
  《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业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20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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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为切实管理和使用好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人才发[2007]4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一条 专项资金筹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的有关决定安排预算并核拨至专门账户。
  (二)吸纳用人单位、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专项资金存储的利息计入下一年度资金总额。
  (四)依法可以接纳的其他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总额需要增加时,由市人才办根据实际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提出建议,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执行。
  第三条 社会捐赠资金按照《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社会化筹集管理暂行办法》(沈人才发[2006]4号)进行筹集,并依照《办法》进行管理。
 二、关于人才的界定
  第四条 本细则中“高端人才”特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和国内外相应层次的重要人才、名家大师。
  第五条 《办法》及本细则中“高层次人才”是指:
  (一)担任市管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党政人才及其后备人才。
  (二)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知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经历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具有3年以上担任国内规模以上企业正副职经历并拥有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中级以上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担任或曾经担任正高级职务(含社会科学和艺术类)或获得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一项为发明专利)并应用于生产实践且产生显著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国家一级演员或享誉国内外的文化艺术名人。
  (六)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博士。
  (七)获得国外院校硕士以上学位或国外高级技工以上职业等级证书并在跨国公司重要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海外和留学归国人才。
  (八)从事或曾经从事科技创新项目关键技术研究和核心部件制造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九)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分别为前10、5、3名获得者。
  (十)在企业技术革新中有重大成果,为企业年节约成本或增加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技能人才。
  (十一)经市以上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评定的农村各业技术大王。
  第六条 《办法》和本细则中“急需人才”是指具备在我市优势和新兴产业中市以上重大项目中组织现代企业(项目)管理能力或突破科研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制造能力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
  第七条 《办法》和本细则中“创新型人才”是指上述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中荣获国家、省、市级管理和科技进步类3、2、1等以上奖励并在项目中担任负责人或关键技术研究者及核心部件制作者,且正在主持或参与我市重点管理和科研项目工作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办法》和本细则中“领军人才”是指主持我市重大管理和科研课题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
 三、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预算控制。每年年初,由市人才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专项资金的有关决定和《办法》中明确的使用方向,与市财政局协商提出资金使用框架预算,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需要调整时,按上述程序重新审定。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引进和我市当选及重点培养的高端人才,重点资助优势及新兴产业、现代农业、重大项目和工程、骨干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急需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育,重点资助管理和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三人以上,含三人,下同)的引进。
  (三)体现优先。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荣获省以上科研成果奖项的创新型人才,优先资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的人才,优先资助海外和留学归国人员,优先资助拥有经过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或拥有在世界500强企业中层以上职务经历的高级职业经理人。
  (四)讲求效益。对人才引进、培育和创业项目的资助,必须组织专家对项目和人才进行评审,确认其可行性,并优中选优,确保专项资金的资助合理、有效。
  (五)专款专用。对各类人才的资助必须用于人才本身。各类申请资助项目在申报时均要开列使用明细,并严格对照执行,不得擅自挪用;受资助单位财务要对资助资金单独立账,并按照年度单独核算和审计。
  (六)跟踪监管。资金管理、协管和监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考察,要配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专项资金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对中、省直单位引进高端人才、高层次急需和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向。
  (一)资助高端人才、高层次急需和创新型人才、管理和科研(含社会科学和艺术类,下同)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育。
  (二)资助高层次留学和海外人才及各类管理、科研创新团队的引进。
  (三)资助主持市以上重点管理和科研创新项目的本市现有高层次人才。
  (四)资助博士工作站在站博士。
  (五)资助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提高性集中调训。
  (六)资助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高层次人才赴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和企业的交流学习和参加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论坛和会议。
  (七)资助市直人才工作责任部门开展人才资源开发基础工作。
  (八)资助重大人才资源开发课题研究。
  (九)奖励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和市级拔尖人才,奖励市级人才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资助经研究需要扶持的人才资源开发相关事项。
  (十一)用于专项资金日常管理、项目评审和审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
  (一)对引进人才的资助款项作为市财政资助人才的工作津贴,仅限用于支付引进人才薪酬以外的工作津贴、购(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商业保险、差旅费;培育资助仅限用于人才各类培训费、资料费、学习考察活动的差旅费。
  (二)资助引进人才的款项在使用时,既可以在上述使用范围内分项或选项列支,也可作为单项支出。还可以作为年度工作津贴,按月或分期发放给引进人才本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一)刚性引进(工作关系或户籍转至沈阳的)各类高端人才的资助标准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引进各类高端、高层次人才到我市主持或参与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项目的,按引进单位支出的、专项资金列支范围内各项津贴总和的50%进行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30、15万元。
  (三)引进高层次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领军的管理和科技创新团队,按引进单位支出的、专项资金列支范围内各项津贴总和的5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引进单位为引进人才或团队支出的、专项资金列支范围内各项津贴的总和以引进单位与引进人才或团队共同签署并经过公证的合约为准。
  (五)本市现有高层次人才主持市级以上重点管理和科研创新项目的资助标准按相应层次引进人才的50%掌握。
  (六)市以上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评定的农村各业技术大王,每人每年资助2万元。
  (七)高层次人才参加提高性学习培训的资助,本着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资助标准按培训费用的三分之一掌握,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时限。
  (一)引进人才在沈工作时间(从事管理或科研项目时间,以引进人才单位与被引进人才合约为准)必须在半年以上方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二)引进人才工作期限为三年以上的,对被引进人才来沈时所从事的一项管理或科研项目可以连续资助,最高不超过三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三年以下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资助,其中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三年后继续留在沈阳并主持市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可继续按照引进人才标准进行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二年。
  (三)长期引进的在引进资助后可继续享受培育资助。
  (四)五年内对同一人才培育和参加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论坛和会议的资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五)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提高性集中调训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上。
  (六)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或企业自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赴国内外知名企业的交流学习期限必须在半年以上。
 四、关于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专项资金到位后,市人才办即行组织资助项目申报。申报通知要在发各市管单位的同时,在市属新闻媒体和沈阳人才工作网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行分类申报。
  (一)各类人才引进和培育项目按属地进行申报。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本单位所在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二)人才资源开发基础工作申请资助的项目,由市直各人才工作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市人才办申报。
  (三)各类项目的申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要按照相关申报条件对人才引进和培育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进行汇总,按规定截止时间报送市人才办。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要提供和准备的有关材料。
  (一)《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正本复印件。
  (三)受资助人才学历、学术、技术水平、职务经历、发表学术论文及奖励情况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细则有关规定明确的由市主管部门发布、认定或证明企业规模、人才层次、经济效益和所作贡献评价等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五)引进单位与引进人才或团队之间签署的、经过公证的、带有薪酬和各种津贴约定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关技术资料及项目介绍的电子文档或PowerPoint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五、关于资金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专项资金框架预算,由市人才办组织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人才办专项资金日常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负责协调、组织和落实高端人才引进、培育项目的资助。
  (三)组织和指导协管部门,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对资助引进和培育人才项目的初审工作和对资助资金的跟踪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各类资助资金进行拨付、监管和审计。
  (五)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并向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协管单位进行通报。
  (六)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引进和培育人才资助分类管理职责。
  (一)党政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事局共同管理。
  (二)经营管理人才由市高管中心、市国资委和市中小企业局协助管理。
  (三)专业技术人才(农业科技人才除外)由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协助管理。
  (四)高技能人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管理。
  (五)农业科技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由市农委协助管理。
  (六)其他各类人才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应类别人才引进和培育资助项目的初审、资助条件认定,在市人才办统一指导下,负责对资助资金的跟踪管理。
  (一)负责组织申请资助项目评审前的考察、要件审查认定、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并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初审意见,报市人才办审核。
  (二)在市人才办统一指导下,负责对资助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对受资助人才与受资助单位之间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掌握续聘或解聘信息,了解受资助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对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和意见,协助市人才办落实相关处理决定。
  (三)协管部门每年年底要汇总本部门协管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市人才办。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按照属地申报原则,在市人才办组织和指导下,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才引进、培育和创业项目申报,负责依据《办法》和本细则相关规定对相关申报要件进行预审,协助市人才办和各协管单位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政隶属、组织机构层次、科研项目类别、创新能力、团队性质、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引进、培育人才的层次、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工作(职业)经历、执业资格、技术等级、岗位职责、业绩(含奖励)等相关要素,原则上按初审职责分工由协管部门分别认定,难以确认的,由市直或请示国家、省相关主管业务部门认定。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在本单位从事工作性质、在科研项目中所处地位、承担的任务及相关聘用手续由引才单位提供。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视发生额度实行分级审批。
  (一)超过100万元的资助项目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100万元以下的资助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部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三)经研究需要扶持的10万元以下人才资源开发项目和其他随机发生的支出项目,可由市人才办主任或主任授权专职副主任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人才办负责协调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协管部门负责与所初审的受资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市人才办负责与其他各类受资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协议中要分别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束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年度进行使用,年度使用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受资助单位要在每年年底提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和受资助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资助期满要提交总结报告和填写资助资金财务决算表,报送市人才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人才办组织协管部门并会同项目所在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对受资助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实际支出与申报明细有较大出入甚至挪作它用、违反协议书有关规定及资金到位3个月内项目仍未能正常启动的,可终止协议,收回全部资助;对弄虚作假、采取谎报引进人才层次、数量等手段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收回全部资助,三年内停止对该单位引进人才的资助。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每年年底,市人才办要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同时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所有受资助单位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之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沈人才[20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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