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卫办发[2007]32号
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保持旺盛的精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休假
1.凡属机关正式职工,参加工作满五年以上者,可享受休假待遇。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七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十四天。休假的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3.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内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休假。
4.安排休养或疗养的职工,其休养或疗养的时间应计算在当年的休假时间内。
5.脱产参加各类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学习其间不享受休假待遇。毕业(结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享受休假待遇。
6.按照国家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
7.从外地调入并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下半年调入的从下一年度起享受休假待遇。
8.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性安排使用。对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当年休假,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处室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后可将2年假期合并使用。一般情况下,处室内不得安排两个人同时休假。
9.职工的休假,应由处室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安排。职工休假要填写休假审批表。正处长休假需报厅长批准,其他处级干部休假报分管厅长审批;职工休假由所在处室领导审批同意,到人事处备案。
10.严格执行休假制度。厅领导要带头执行休假制度,根据情况厅机关可安排由厅领导带队分批组织工作人员集体休假,对无特殊情况而不执行休假制度的要在厅机关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销假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休假制度,休假期满后要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按照休假程序及时向厅领导和人事处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必须及时按照程序办理补假手续,并经批准后执行。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