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7]5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和经营许可工作,按时完成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颁发。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一并认真执行。
一、要继续认真学习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吉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严格执行《条例》、《办法》和《细则》的各项规定。按照《通知》精神,各地要认真查找纠正与《条例》、《办法》和《细则》不相符的文件及规定,确保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
二、按照《条例》、《办法》和《细则》的规定,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网点布点和审批工作,严格规划,合理布局,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结合2007年《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已颁证企业进行“回头看”检查,消除隐患,严防滑坡,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对利用C级储存仓库从事A级储存仓库进行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抓紧时间整改。
五、对已颁证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回头看”中发现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未整改的和经营许可证过期的,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对其进行整顿,整顿合格后,督促企业依法申办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将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批发)经营范围函告当地公安部门。
二○○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