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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 2007-04-25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7]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7年4月25日

江西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办法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以下简称《五年规划》),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开创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示范单位名额分配
  设区市人民政府1-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12个,其中,赣州市2个,其他设区市各1个;省政府部门6个。
  三、示范单位基本条件
  (一)行政首长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认识深刻,切实担负起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和推动《纲要》和《五年规划》贯彻落实工作成效较为显著。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了不同阶段目标,并提出了工作进度要求。
  (三)行政权力运行比较规范,行政权力监督体制机制比较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操作水平、执行水平较高。
  (四)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强,能够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良好服务,为基层和企业排忧解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较高。
  (五)善于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确保本地区、本部门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
  (六)加强对下级政府、本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下级政府、本系统严格依法行政。
  四、示范单位产生办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从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推荐1个(赣州市推荐2个)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推荐单位名单连同典型材料报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各设区市和省政府各部门可向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自荐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自荐材料。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推荐。
  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推荐(自荐)材料,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行审核,提出候选单位名单,并在省政府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报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对确定为“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政府和部门,由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授牌。
  五、创建活动的有关要求
  (一)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参与。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抓紧抓好《纲要》和《五年规划》的贯彻落实,更加扎实地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争创示范单位。
  (二)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在取得示范资格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不力,或者发生重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示范单位资格。对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将按程序增补为示范单位。
  (三)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要定期对示范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情况交流,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作用,促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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