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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房屋安全使用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6 生效日期: 2007-07-06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7]147号

市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申请变更〈关于装饰装修工程中介和技术质量勘察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内容的函》(津国土房计[2007]546号)收悉。鉴于你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的业务范围有所调整,经研究,现将该中心向社会提供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房屋安全使用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房屋安全使用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的单位应按照用户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双方签定合同,并严格按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装饰装修工程中介服务。为委托方提供介绍装饰装修工程业务等中介服务的内容包括:考察工程项目及背景;考察施工队伍;审查设计图纸;督导工程质量等。计费费率为:按该项装饰装修工程合同造价的3%计收。
  (二)装饰装修工程勘察及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计费费率为:
  1、 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0万元及以下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计收;
  2、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计收;
  3、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计收;
  4、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5%计收;
  (三)房屋安全与使用技术服务。可根据用户委托的服务事项和提供服务的难易程度,其收费由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以上自2007年7月15日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装饰装修工程中介和技术质量勘察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175号)即行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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