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7]23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的实施方案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决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和2006年9月14日全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会议精神,我市拟在今年9月底前,清收全市农村信用社28亿元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为确保清收工作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精神为指导,以全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金融安全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为目的,以清收处置7种类型政府关联类贷款为内容,切实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手段,千方百计清收不良贷款,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增强"三农"信贷资金投放能力,为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保证全市信用社顺利实现央行专项票据兑付目标创造条件。
  二、具体措施
  (一)清收6亿元村集体贷款。村委会如果不能偿还,可依法采取林权抵偿,或用机动土地、荒山、池塘、水面、闲置房产抵偿或抵押的方式进行偿还。
  (二)清收处置5.7亿元村办集体企业欠款和担保贷款。如不能完全以货币资金形式偿还,可用有效资产抵偿或抵押贷款偿还。对倒闭、停产的企业,由村委会制定还款计划。
  (三)清收7.5亿元乡镇企业贷款。对正在经营或转制、出售、承包他人的乡镇企业的贷款,由乡级政府负责组织清收工作;对倒闭、停产的企业,由乡级政府制定还款计划。
  (四)清收6.2亿元县、乡级政府所辖部门自借和担保贷款。如不能完全以货币资金形式偿还,可用有效资产抵偿或抵押贷款偿还。
  (五)清收0.9亿元政府项目贷款。有关地区如不能完全以货币形式偿还,可用原项目所属有效资产抵偿或抵押贷款偿还。
  (六)清收0.3亿元党政干部欠款本息。按照有关要求,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偿还的,由县级政府对其实行"三停五不"措施,即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
  (七)清收新民、辽中、康平3县(市)2.2亿元财政欠款本息。上述3县(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并保证今后不欠息,同时完善贷款手续。
  三、有关要求
  (一)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无旁贷的重要责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逐级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清收工作。
  (二)各地区要将清收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乡、村、责任人,确保清收工作如期完成。
  (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配合工作。
  市农村信用社要在清收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积极主动,不等不靠,实施目标清收、责任清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自身工作考核,对不能按期收回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市法院要对清收工作中的诉讼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为清收工作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市公安部门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迅速侦破,防止债务流失。
  市监察部门要对清收工作进行监督,对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清收工作中不作为、组织不力、推诿扯皮、严重干扰和阻碍工作进展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恶意拖欠贷款和逃废债务的党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从严追究其党政纪责任;要严肃查处不良贷款背后的违法违纪问题,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市人事部门要切实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督促检查; 要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对个别国家公职人员久拖不还甚至有意逃废债务的,采取"三停五不"措施。
  市林业、国土、房产等部门要为清收工作期间接收、处置不良资产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经济权益。
  各新闻部门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予以曝光。
  (四)严格落实和兑现奖惩机制。对在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精神与物质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本地区没有按期完成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清收任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要坚决执行问责制;对肆意阻挠、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
  (五)凡是不能用货币资金和有效资产进行偿还和处置的,要一律制定还款计划,履行和完善贷款手续。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