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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积极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9 生效日期: 2007-06-1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建设[2007]149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保护公众利益、保障投资安全,提高勘察设计单位抗御风险能力,促进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等有关要求,并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经研究,现就积极推进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既是建设部的部署要求,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对于贯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降低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风险,促进勘察设计单位的稳定经营和勘察设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坚持自愿的原则。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可自愿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和积极支持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险申请、保险内容、保险责任和此项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让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单位全过程了解相关信息,确保勘察设计单位的话语权、知情权、选择权、决定权。
  四、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全年勘察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单项工程投保是指以单个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投保方式。省外进皖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一般按单项工程投保。
  五、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风险管理,根据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下列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购买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勘察设计单位也应该主动购买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1、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3、国有资产或部分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4、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5、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密切相关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
  其他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通过合同约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购买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六、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条款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执行,具体事宜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为使保险条款能够符合我省实际和勘察设计行业特点,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应与有关保险部门协商,合理制定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责任免除、费率、追溯期、免赔额和优惠措施等保险条款,切实维护勘察设计单位的利益。
  七、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应会同有关保险经纪机构制定保险合同规范性文本,供勘察设计单位参考使用,并积极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保险工作提供好咨询、宣传、培训、缴费、理赔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八、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应及时将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勘察设计保险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方便建设单位选择。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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