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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5 生效日期: 2007-02-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7]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威海市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威海市村务民主决策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代表组成的,经村民会议授权代行村民会议部分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对全体村民负责。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坚持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第四条 100户以上的村,均应按照本办法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二章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第五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应当对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范围或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六条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本村办理“一事一议”事项时的资金筹集方案;
  (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救灾、救济和扶贫款物的落实方案;
  (四)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对象;
  (五)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七)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八)村庄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审议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
  (十一)村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十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事项;
  (十三)有争议的本村村民资格的认定;
  (十四)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民会议不得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二)《村民自治章程》的制订、修订;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四)其他必须由村民会议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事项,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二)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四)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第三章 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撤换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集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具有一定参事议事能力,能正确行使村民代表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十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0日内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推选村民代表可以采取每5一15户推选1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的方式进行。
  村民代表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20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占一定比例;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每个民族均应有适当的代表。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同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出现空缺时,应按原推选程序补齐。撤换村民代表必须经半数以上原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村民或村民小组同意。
  村民代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村民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村民,如实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四)及时宣传并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
  (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集体利益;
  (六)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务公开的落实情况;
  (七)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议题;
  (二)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三)对工作严重失误或失职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质询;
  (四)在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时享有表决权;
  (五)经村民代表会议书面委托,村民代表5人以上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依法进行调查,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调查结果;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章 村民代表会议程序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才能举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3天,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充分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二)会议主持人应报告应到和实到的代表人数,宣布会议议程,说明本次会议所要讨论的事项、采取的表决方式和应注意的问题。在村民代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或决定;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三)村民委员会要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向村民公布,并按时落实和执行。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有权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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